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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会场议题一简报


国际私法会场议题一简报


中国国际法学会2018年学术年会

第九期简报

(国际私法分会场议题一)

 

主题: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公约

地点:北京国二招宾馆三层8号会议室

时间:2018年5月19日15:30——17:10

主持人:肖永平(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

评议人:肖永平(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

 

2018年5月19日下午15:30分,中国国际法学术年会国际私法分会场议题一在北京国二招宾馆三层8号会议室拉开帷幕。会议共有五位发言人参与发言,此次会议由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肖永平主持。

 

(分会场照片)

 

一、发言人:陈卫佐(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主题:The Asian Princip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陈教授认为,亚洲国际私法原则目前还没有正式诞生,但是已经起草了5年,一共有10个法域参与,这十个法域大致分为大陆法法域以及普通法法域,起草该原则的目的就是为了协调本地区的国际私法原则和规则。陈教授说,亚洲国际私法原则没有能够做到统一地区的国际私法规则,只能是一种协调,而且不是官方的行为,并没有能够达成制订有法律约束力的地区性国际条约的目标。亚洲国际私法原则只是学者们对协调亚洲国际私法原则和规则的一种尝试,但是它是世界范围内第一次基于亚洲各国的国际私法的多样性,而寻求的一种协调,朝着将来更大范围的统一发展,这就是亚洲国际私法原则起草的意义,它是一种尝试,也跨出了第一步,制订出来以后也供大家参考、评论还有批评,获得一种双向的收获。

 

二、发言人:郭玉军(武汉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主题:我国跨境破产承认与协助制度:现状、难题与中国方案

 

郭教授报告的主题是跨境破产的承认与协助制度。郭教授认为,该问题曾经有一段研究的高峰,之后开始淡化,最近又重新有成为热点的趋势,原因就是发现在境外破产的问题之下,我们还有一些细节的缺失,最明显的就是规则的缺失,这在实践中是不足以应对现实需要的。首先是关于跨境破产程序的管辖权以及平行破产程序的效力问题,这个方面我们规则缺失。其次,关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些国家其实在认定是否存在互惠的时候,会有互惠执行法,并有一个动态清单,哪个国家哪一级法院是可以在我们国家承认与执行在清单内都有明确写明。再次,关于救济措施。无论是救济措施,还是救济措施效力的范围,针对哪些财产,都是很值得关注的问题。

 

三、发言人:杨赟(外交学院国际法系 讲师)

主题: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背景下管辖协议之效力研究

 

管辖协议就是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将来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是交由本国法院还是外国法院审理的协议,因为它可能涉及到对于一个国家司法主权的威胁,在很长时间各国是拒绝承认管辖协议的效力。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各国的态度已经开始出现变化。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协议总体来看持允许加限制的态度。尤其是关于实际联系标准的取舍,有学者提出根据公约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就实际联系原则,缔约国可以做出声明,如果一国声明当事人选择的法院与案件不存在实际联系,则该国法院可以拒绝受理该争议。

 

四、发言人:樊婧(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博士后)

主题:海牙“判决项目”中知识产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及中国的考量

 

海牙判决项目中,公约的各草案文本当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范围。2、间接管辖权有关问题,包括间接管辖权还有专属管辖。3、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以及涉及到知识产权侵权准据法有关的问题。4、知识产权有效性判决以及它作为先决问题时候的承认与执行问题。5、非金钱判决,涉及到程序性的裁决有关的承认与执行的问题。发言人认为,对于中国的立场,从国家利益出发,我们应当具有长远的眼光,将知识产权排除在外,对于我国当事人的利益保护来讲,也并不是完全正确的

 

五、发言人:杨忠静(复旦大学 博士生)

主题:论《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批准对中泰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司法合作的促进分析

 

言人选择的主题是关于中泰两国对《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做法以及建议。为了确定中泰批准公约,是否会对两国的法律规定产生任何冲突,发言人对公约的条款与中泰现行的法律规定进行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分析 第一,关于选择法院协议的适用范围,发言人建议中国可以依据公约第21条的规定做出保留声明。第二,关于排他性选择,发言人建议中泰两国可以依据公约第22条做出声明,将互惠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做出的非排他性管辖权的判决。第三,关于被选择法院的义务,发言人建议中国可以根据公约第19条允许缔约国做出声明,如果被选定法院与当事人的争议并没有任何实际联系,法院可以拒绝行使管辖权。第四,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发言人认为,公约的批准将会对泰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更加明确。

 

评议人:肖永平(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教授):

 

肖永平教授在会议最后对各位发言人的观点和评述进行了点评。就亚洲国际私法原则问题,他认为为什么亚洲的国际私法需要有共同原则,这值得我们思考。从理论上讲,大家关注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其实最初是从亚洲命运共同体开始的。做理论的研究,应该要从亚洲命运共同体,从中国的角度出发去思考怎样与其他的亚洲国家形成这样的共识。亚洲的规则,和其他洲相比有什么特点?就跨境破产,肖教授认为这个问题可能分三个角度:第一,破产判决一定是对中国境内的债权人的权利义务是有影响的,而且是实质性的影响。第二,更重要的是程序上的影响,从程序上的看,一个跨国企业破产,全球很多国家都有债权人,每个债权人都可能自己的国家提起破产的程序。如果参加公约,国内的那些破产程序可能相应的就应该终止。第三,一个破产案件通常需要持续很久,如果破产管理人在中国境内,他就替代了破产人行使很多程序上的权利,破产管理人涉及的问题也很复杂。就选择法院协议的问题,肖教授认为,对一个选择法院协议有效性的判断,就是使用法院地法,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另外,在国际上也并不仅仅只是中国要求实际联系,部分国家也有同样的要求。就中泰之间的司法协助,肖教授认为,如果谈到中泰之间的司法协助,就不能引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应该引用的是中泰之间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泰之间的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