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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议题三简报


国际公法议题三简报


中国国际法学会2018年学术年会

第四期简报

(国际公法分论坛议题三)

 

主题:司法机构与国际法的解释和适用

时间:2018年5月19日13:30-15:10

地点:国二招宾馆三层8会议室

主持人:贾兵兵(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马呈元(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会议现场)

国际公法分论坛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贾兵兵主持,贾兵兵教授首先对各位与会者的到场表示欢迎,并期待此次会议能够取得圆满的成功。

 

(贾兵兵教授)

 

一、宋杰(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主题:国际刑事法院积极补充性政策研究

 

宋杰教授发言的主题是“国际刑事法院积极补充性政策研究”。他指出国际刑事法院最重要的原则就是补充性,特别是《罗马规约》序言、第一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他讲到积极补充性是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于2003年提出来的起诉政策,该政策的提出为了实现国际刑事法院和《罗马规约》当事国的适当分工。乌干达情势移交案也引出了在《罗马规约》当事国与国际刑事法院之间权利的分配关系问题。

宋杰教授指出国际刑事法院也认识到自身并是不一个发展机构,其自身资源有限,故其作用也是有限的。2010年《罗马规约》的当事国在审查会议中提出国家能力建设主要还是依靠国家自身,而不要依赖国际刑事法院。宋杰教授认为在帮助国家进行能力建设,国际刑事法院也并不是完全无所作为。国际刑事法院启动了“法律工具项目”数据库的建设项目,积极补充性概念及相应的政策、实践也赢得了广泛的认知。同时宋杰教授也指出了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对补充性概念的不同认识问题等。

 

二、王淑敏(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主题:国际法院关于‘查戈斯群岛从毛里求斯分裂案’的咨询管辖权研究

 

(吴昊南发言)

(注:王淑敏教授的发言由其硕士生吴昊南代讲

王淑敏教授的主题是“国际法院关于‘查戈斯群岛从毛里求斯分裂案’的咨询管辖权研究”。(注:吴昊南代讲 文章的第二作者)发言的内容为,国际法院受理咨询案件主要是基于《联合国宪章》第96条和《国际法规约》的第65条的规定。有权提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全权主体主要包括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而国家无法成为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主体。英国政府在管辖权异议中提出英国从未同意亦永远不会同意将两国之间的争议提交国际法院咨询。实际上关于此,在国际联盟时代,就将国家同意作为确定行使诉讼管辖权的一项国际法原则,然而该原则在何种情况下适用,以及是否适用咨询管辖权却一直存在争议。但在保加利亚和平条约案中,常设国际法院法官提出了咨询案件无需国家同意的观点。联合国国际法院成立以后,也沿袭了该观点。发言最后结论提到“查戈斯群岛从毛里求斯分裂案”对中国亦有启示,对于此类间接涉及领土和主权的争端,我国应加强中国法官在国际法院咨询审查中的作用,尽量避免单方行动,通过与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等有权机关的积极协商和沟通,可有效地抑制失控之虞,为和平解决这类争端提供各方易于接受的路径。

 

三、蔡嘉伟(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讲师)

主题:国际法院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中咨询管辖权与‘当事国同意’原则

 

蔡嘉伟老师发言的主题是“国际法院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中咨询管辖权与‘当事国同意’原则”。蔡老师首先指出毛里求斯在1968年取得独立时,其非殖民化进程是否依法完成?就该问题蔡老师强调毛里求斯1968年的独立并不包括查理斯群岛,英国承诺若该群岛不再有军事需要时,即将其返还给毛里求斯。目前就该群岛的主权问题虽可以解决,但就毛里求斯因军事原因无法取得对该群岛的管辖权。另外,还有一个法律问题:若要彻底完成毛里求斯的非殖民化进程,需要英国遵守非殖民化的国际义务。其次,根据国际法和四个联合国决议,英国继续管理查戈斯群岛将产生一些后果,其中包括对毛里求斯依法执行一项在查戈斯群岛重新安置本国国民计划所产生的后果。实践中英国驱逐岛上原住居民,经诉讼裁决原住居民在该地有权居住,但事实上该类判决在英国国内无法执行。

 

四、张卫彬(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主题:查戈斯群岛案与南海仲裁案的共性与差异

 

张卫彬教授发言的主题是“查戈斯群岛案与南海仲裁案的共性与差异”。张教授指出:从地理条件来看,南沙群岛与查戈斯群岛有所不同,查戈斯群岛是岛群,但是南沙群岛的分布更为散落。相比之下,我国南沙群岛强调群岛的整体性。从诉求方面来看,毛里求斯主张英国没有权力宣布海洋保护区,因为英国不是沿海国。就两案共同点而言,两案都是小国诉大国,都属于混合型争端。两案实质都是领土主权问题。查戈斯群岛案件中,针对英国在查戈斯群岛宣布海洋区。就南海主权问题而言,焦点是我国对南海水域及岛礁是否拥有的合法权利。南沙群岛能否整体占有这一问题较为复杂。南沙群岛的占有须为整体占有。在国际法院判决中,占有是享有主权的前提,针对的都是孤立的岛屿,而南沙群岛、查戈斯群岛都属于群岛。此外,两案在是否涉及海洋划界争端、提请仲裁一方的利害关系、采用的具体解释方法以及仲裁意见的统一性方面也存在诸多差异。

 

五、廖诗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题:国际争端解决中一方不出庭程序事实的认定——兼评‘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的相关做法

 

廖诗评教授发言的主题是“国际争端解决中一方不出庭程序事实的认定——兼评‘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的相关做法”。廖诗评教授阐述了在当事一方不出庭程序中,由于缺少了不出庭方的主张和澄清,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事实认定工作显得尤为艰巨。在此类程序中,争端解决机构通常将“请求在事实上确有依据”作为事实认定的要求,有些机构还在实践中发展出了“可获得的最佳证据”标准作为上述要求的进一步阐述。

目前不出庭程序尚未形成特殊的证据法规则,而仍然适用证据法的一般国际法规则,着重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该程序审查的重点是出庭方所提交材料彼此之间,以及出庭方提交的材料与争端解决机构主动获取的材料之间,能否互相印证,是否存在矛盾。争端解决机构是否主动获取材料,以及使用何种手段获取材料,均在其自由裁量范围之内。争端解决机构可以在裁决中自行选择展示哪些证据材料,而无需将整个认定过程完整呈现于公众面前。但实践中,未被展示出的证据材料对于事实认定的影响也可能是决定性的。尽管裁判者基于自由心证不必将整个认定过程完全公开,但至少应以一定的形式,将重要的心证过程体现在裁决之中,强化裁决的说理性和说服力。

 

六、曹兴国(中国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

主题:南海仲裁案视角下的国际司法:扩张性、局限性及中国参与

 

曹兴国助理研究员的发言主题是“南海仲裁案视角下的国际司法:扩张性、局限性及中国参与”。曹兴国首先强调中菲南海仲裁案中投入和消耗的外交资源彰显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一方面在整体上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所呈现的扩张性以及在新形势下,我国在争端解决机制当中更为广泛的利益关切,意味着南海仲裁案可能并非是个案。另外一方面以仲裁委代表的争端解决方式,在国际争端解决领域日益发挥重要的作用,虽然与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机制存在不同之处,但是他们共同代表的国际争端解决法律化、制度化以及规则化的发展趋势。

其次,曹兴国提出基于国家间谈判能力和国家实力的不同,最终形成这种形式公平的“合意”往往夹杂着实质不公平,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强权即真理的现象。国际司法的规则导向在一定程度上面,在上述两个部分做出一些改进。最后,曹兴国提出从权利导向向规则导向的转变是国际社会在多个领域的共同进程,国际司法作为规则导向的产物,同样代表了对国际社会对争端解决理想模式的追求。实践中,应当从国际和区域两个层面加强影响和塑造国际司法制度和规则的能力。

 

七、评议环节

在评议环节,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马呈元教授作了评议。

 

(马呈元教授)

马呈元教授对到场的各位老师和嘉宾致以感谢,并对嘉宾的发言做了总结和评述。其中王淑敏教授、蔡嘉伟教授和张卫彬教授都谈到了查戈斯群岛的问题,并与南海仲裁案进行了比较,颇具意义。马呈元教授认为,查戈斯群岛案与南海仲裁案对比的重点应当是处理结果截然不同的原因。

涉及到有关国家的时候,基本立场是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应该得到有关国家的同意。查戈斯群岛,不是仲裁案,而是咨询意见。该案本质涉及的仍然是领土问题。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应该得到有关国家的同意,这是基本立场。

另外两名教授:宋杰教授和廖诗评教授,都讲到了国际刑事法院及政策的意见。补充性原则是国际刑事法院的基本原则。宋杰教授指出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消极的补充性原则,第二种是积极的补充性原则。宋杰教授认为各国的管辖权具有优先性,是一种优先管辖;而国际形势法院是一种补充性。马呈元教授在此问题上持不同观点,认为由于国际刑事法院的能力和资源的限制,决定了其管辖一定是对国家管辖权的补充,但不能因此而认为,国家的管辖权相对国际刑事法院来说具有优先性。

针对曹兴国老师的发言,马呈元教授认为参与国际司法解决的主体上,值得商榷。从局限性和中国参与来说,笔者观点在宏观上都是正确的,但是认真落实还是比较困难。

主题发言及评议结束后,进入自由讨论环节,来自各个学校的老师和同学积极提问,台上嘉宾进行了详细回答,会场在热烈而又精彩的讨论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