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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议题一简报


国际经济法议题一简报


中国国际法学会2018年学术年会

期简报

(国际经济法分会场议题一)

 

主题:“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经济法的创新

地点:国二招宾馆三层12号会议室

时间:2018年5月19日13:30---15:10

主持人:陈卫东(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赵骏(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国际经济法分论坛议题一专题报告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主持。这次会议的主题是“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经济法的创新。首先是到会学者进行主题报告,报告人的发言时间控制在10分钟之内。之后由浙江大学法学院赵骏教授对报告人的发言进行点评。

 

(分会场照片)

 

(主持人:陈卫东教授)

 

一、发言人:朱伟东(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 研究员、教授,湘潭大学法学院 兼职教授)

主题: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思考

 

朱伟东教授发言的主题是“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思考”。他认为“一带一路”倡议自提出以来,已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其不断推进,大量民商事、投资争议也随之产生。因此,建立“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十分必要。

朱教授认为在建立“一带一路”民商事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时,有两个主要的因素不容回避:一是“一带一路”倡议的特点,二是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民商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一带一路”倡议的特点决定了“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的独特性,影响着争议解决机制建立的途径及方案;而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则提供了建立争议解决机制的基础,决定着“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中不同类型解决方式的地位和作用。

最后,朱教授提出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思路。“一带一路”倡议所具有的开放性、合作性和非机制性特点,决定了建立争议解决机制的路径应以改革和完善国内涉外民商事、投资争议解决机制为重点,吸引当事人选择中国作为解决争议的所在地,同时推进双边和多边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为争议解决提供更为牢固完善的双边和多边机制保障,在条件成熟时,中国应主动提议建立专门的“一带一路”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为“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提供一套统一的多边法律体系;在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上,应考虑建立以仲裁为主、以诉讼为辅,同时以调解作为可选的前置程序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

 

二、发言人:赵海峰(国家法官学院 教授,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中心 筹备负责人)

主题:“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问题研究

 

赵海峰教授发言的主题是“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问题研究。

赵教授指出,“一带一路”建设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面临着各种风险和挑战。

赵教授提到“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建设的新动向。2018年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2018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明确提出要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审判庭,推进“一带一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赵教授又对国内关于“一带一路”争端解决问题研究进行了综述,并分析了中国对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实践,以及国际投资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关系。

赵教授阐述了最高院在“一带一路”建设法律风险防范与争端解决方面取得的工作进展。把服务保障“一带一路”的建设作为工作中心,一方面是牵头海事法院,自贸片区法院等各级法院立足审判实践,深入研究探讨。另一方面积极地与外交部、商务部、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部展开合作,构建交流平台,在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风险防范与争端解决方面取得了令人满意的进展。

赵教授还对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工作的提出若干建议,包括打造“一站式”法律服务平台,满足一带一路沿线国当事人对于纠纷解决的多元化需求,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加强“一带一路”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等。

 

三、发言人:刘勇(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主题:论“一带一路”投资风险及其法律应对--以‘尤科斯诉俄罗斯案’为视角

 

刘勇副教授发言的主题是“论‘一带一路’投资风险及其法律应对--以‘尤科斯诉俄罗斯案’为视角”。“尤科斯诉俄罗斯案”由尤科斯公司及其股东分别向欧洲人权法院、海牙常设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提出的多个争端所组成。该案的发生源自俄罗斯政府对尤科斯公司采取的税务稽查以及与之相关的高额税款与罚金、财产冻结、强行破产等措施。欧洲人权法院判令申请人胜诉,认定俄罗斯的行为是对申请人财产权的非法干预,但海牙地方法院以及斯德哥尔摩地方上诉法院以仲裁庭缺乏管辖权为由分别撤销了海牙常设仲裁院与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的实体裁决。“尤科斯诉俄罗斯案”充分展现了投资者可利用不同国际条约所授予的权利来起诉东道国的不当管制行为。此类投资风险在“一带一路”国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同时,该案也为中国企业应对其与“一带一路”国家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了重要思路,特别是提醒投资者在中国部分BIT项下所面临的仲裁庭“管辖权缺失”的风险。

鉴于“一带一路”国家政治风险多发、法治水平不一、执法程序难尽人意等特点,同时考虑到中国与部分“一带一路”国家签订的BIT限制了可仲裁的事项,刘勇副教授提出“一带一路”国家常见的投资风险以及投资者寻求多元法律救济的可行路径,并且中国企业应在现有的投资保护法律体系内,汲取以往涉华投资仲裁案件的教训,重视中国BIT项下的“管辖权风险”,必要时向ECHR寻求法律救济,适时进行国籍筹划,并采取措施以避免投资条约中利益拒绝条款的适用。

 

四、发言人:谷婀娜(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讲师)

主题:中国“一带一路”投资条约保护的挑战与因应

 

谷婀娜老师发言的主题是“中国‘一带一路’投资条约保护的挑战与因应”。首先谷老师指出,“一带一路”投资保护最重要的国际法渊源是国际条约。虽然中国是世界上签署双边投资条约最多的国家之一,但是与中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规模和对外投资发展水平相比,中国现有的双边投资条约仍存在不少局限性,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目前中国与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双边投资条约已过有效期,其内容面临着修改或更新,在全球投资协定改革的大背景下,为顺应中国经济发展和海外投资的需求,现有投资条约模式的转型迫在眉睫。

谷老师提出,中国需要在“身份混同”的现实背景下,在强调投资者权益的同时也要重视东道国的经济主权,规制主权和社会发展,体现国际法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原则。考虑构建“一带一路”投资条约保护机制,体现“一带一路”倡议的全球观,有助于完善中国海外投资争端解决制度,适时创设“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亦是“一带一路”倡议的应有之义。未来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条约应体现国际投资协定改革的根本性特质,同时应该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但这无疑给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谈判和修订提出了更多的挑战。

 

五、发言人:吴永辉(华侨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主题:“一带一路”投资多边担保的法律适用

 

吴永辉副教授的发言主题是“‘一带一路’投资多边担保的法律适用”。他指出,“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是我国新世纪深化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为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产业合作提供投融资支持。但在根深蒂固的传统地缘政治和经济民族主义的影响下,近年来中资企业的海外投资却屡屡被贴上政治标签,面临着日益突出的政治风险。为保护和鼓励中资企业的海外投资,以非商业保险的法律手段对其政治风险进行防控、疏导和救助,对于平稳推进“一带一路”战略布局,促进中资企业尽早形成稳健高效的跨国投资运作模式,至为紧迫和关键。

此外,吴永辉副教授提出,相较于传统的海外投资保险,MIGA机制在跨国主体联合投资的国际化、投资项目审查的市场专业化导向,政治风险保证的法律化,以及争端解决的非政治化,在防范和化解国际投资的政治风险方面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因此,我国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非商业保险规制,除了在实体法上进行必要的非商业险种扩展之外,还需要特别借鉴MIGA的赔付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投资争议非政治化解决的程序保障。在当前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供给明显不足,甚至严重滞后的紧迫背景下,中资企业充分利用MIGA多边担保机制来保证海外投资的非商业风险,不失为具有制度功能主义色彩的投资便利化措施,并促推其真正走上国际化、市场化和非政治化运作的稳健发展道路。

 

六、发言人:廖凡(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研究员)

主题:上海自由贸易港:内涵、特征及其法制保障

 

廖凡研究员发言的主题是“上海自由贸易港:内涵、特征及其法制保障”。他简单指出,“开放水平最高”是决策层对上海自由贸易港的目标定位,境内关外、免征关税、进出自由则是自由贸易港的基本特征。就其与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关系而言,上海自由贸易港应当是上海自贸试验区中基于上海特有禀赋而不过多考虑“可复制可推广”、 凸显“特性”而非“共性”的那些成分的延伸和强化。 

另外,廖凡研究员从法律角度,对上海自由港建设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加以分析:一是如何理解自由港的基本内涵和特征,特别是其与目前的自贸试验区有何区别与联系;二是如何在法律和制度层面凸显及保障自由港的基本定位和功能,现行制度和规则又存在哪些有待改进和完善之处。自贸试验区5年多来的发展创新为上海建设高水平自由港奠定了必要基础。未来应当紧扣自由港的基本内涵和特征,充分利用自身禀赋和发挥特有优势,向“全球开放水平最高”的自由港看齐。从货物进出自由、资金进出自由和人员进出自由这三个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建立与“境内关外”这一基本属性相吻合的海关监管模式,降低港区综合税负水平,扩大相关行业特别是高端服务业对外开放,推进资本市场开放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实施更加灵活的签证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和“绿卡”制度等。

 

评议人:赵骏(浙江大学法学院 教授)

 

赵骏教授认为此议题讨论的内容非常多元化,既有批判性思维,也有建构性建议,既有宏观的分析,也有微观的分析,既有关于争端解决的讨论,也有关于国际合作的讨论。

首先,赵骏教授提出讨论“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经济法创新总有三个绕不开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是否需要设立新制度,若需要,则新旧制度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第二个问题是:如何做好国内与国际机制的衔接与互动;第三个问题是:我国如何在充分考察前车之鉴和他山之石的基础上进行创新。

其次,赵骏教授指出争端解决机制是近年的研究热点,若将其比喻为一个产品,我国目前需要考虑的是如何打造更好的产品,并进而将之“营销”至相关国家。

再次,针对“一带一路”中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赵骏教授认为可以将之进行归类。比如:事前预防和事后解决;多边路径、双边路径和单边路径等。他认为在防范相应风险时,不同的机制具有不同的比较优势,需组合运用。

最后,赵骏教授认为双边投资条约正朝着一个更加平衡化的方向发展,平衡化包括三个维度,既包括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平衡,投资者利益保护和东道国监管权之间的平衡,以及资本输入输出国双重角色的平衡。而要达到这样的平衡具有相当的挑战性。

 

专题报告发言点评完毕后,主持人邀请在座的学者进行发言讨论或评议。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魏庆处长

魏庆处长提到,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根据《意见》相关内容,中国贸促会正在按照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联合国内外工商组织、法律服务机构等共同推动构建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机制工作。关于贸促会推动的此项工作,有以下三点提醒注意: 第一,这将是一个为全球提供服务的开放式公共服务平台,不仅仅限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第二,该平台服务范围基本界定为国际商事,可以扩大解释为商贸和投资;第三,加入了商事争端预防的概念,我们希望未来平台通过提供合规、尽调、磋商、谈判、咨询、培训、提供标准化合同等各种服务方式,预防或化解潜在纠纷,而不是仅仅提供调解或仲裁等争端解决服务。之所以强调商事争端预防,也是基于各方面的原因考量,比如:市场主体预防风险的切实需求;“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整体法治环境复杂的现实需要;与现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互为补充,形成错位发展等各方面。

针对该机制构建事宜,魏处长介绍了中国贸促会目前正在推动的三项具体工作,第一是借助各种平台和渠道,比如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帮助国内的仲裁机构做大做强;第二是整合资源,利用现有渠道比如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等渠道,推荐更多优秀专家到现有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任职,提高参与度和影响力;第三是推动构建一个全新的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为全球商事主体提供公共服务平台。

构建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机制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除了以上提到的各项具体工作,还需要企业自身法治意识的进一步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完善、司法环境的更好保障、人才储备与培养等各方面工作。

 

提问环节

来自北京师范大学的老师提出关于双边投资条约的保护问题。由于中国目前对于“一带一路”国家的投资主要是集中在能源或者基础设施建设这些大型的项目上,而且基本上都是以国企的身份走出去,主要是以特许合同方式。但是中国目前在跟这些“一带一路”国家的BIT争端解决中涉及到的管辖事项,并没有把特许合同或者投资合同单独地列为是管辖事项,基于中国目前的对外投资特点,中国有没有可能在之后与“一带一路”国家的一些制度设计上,考虑把投资合同也纳入到管辖事项范围?

谷婀娜老师对该提问进行回应,谷老师表示基础设施最重要的是研究特定协议,但是对于将特许投资纳入中国管辖范围,可能需要未来深入探讨。

 

结束

陈卫东教授感谢各位发言人和评议人,感谢各位专家和同学对专题的关注和参与,并宣布专题报告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