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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海君教授应邀参加“聚焦互联网与新媒体环境下体育赛事直播权利保护”研讨会并作重要发言


卢海君教授应邀参加“聚焦互联网与新媒体环境下体育赛事直播权利保护”研讨会并作重要发言


201855日,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知产宝协办的聚焦互联网与新媒体环境下体育赛事直播权利保护研讨会在京成功召开。我院卢海君教授应邀出席了这次研讨会并领衔作了题为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法地位的重要发言。

卢海君教授认为,近期有关体育赛事节目争议的核心是其可版权性问题。纵观法院有关体育赛事节目的判决史,不少判决基于所谓创作高度低于电影作品与类电作品将其界定为制品,近期有关体育赛事节目的判决中甚至认为,电影作品与类电作品欲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满足所谓固定性要件。实际上,固定性要求并非各国著作权法的普遍做法,该要求只在极少数国家存在。在我国著作权法,作品的可版权性要件中,主要是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并无固定性的要求,口述作品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受保护即为明证。一般而言,只有满足原创性要件的作品才能够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原创性仅是有无的问题,并非高低的问题。形象地讲,原创性是01的问题,而并非0123……”的问题。创作本无高低,所谓的创作高度的要求根本无法客观评判。卢海君教授并以著名画作《黑板》为例说明创作高度评判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在原创性要求上,到底是各类型作品存在统一要求,还是各种不同类型的作品要求不一?显然是前者。有观点刻意区分不同类型作品的所谓不同的创作高度,实际上会遇到诸多问题。例如,假如认为文字作品与美术作品的创作高度不一,那么有落款的美术作品作为整体的创作高度如何判定?从接受美学的角度将,不论是影视作品,还是体育赛事节目,给人带来的欣赏体验都无本质区别,都可能给人带来酣畅淋漓的视觉与听觉享受。体育赛事节目本质上是一种商品,到底是以逻辑阉割生活(削足适履),还是为生活建构秩序(量体裁衣),不言自明。广播组织权保护的客体是广播组织播放的广播节目,其中可能包含有作品、制品或其他材料,对广播(即广播组织播放的广播节目)的保护不增加也不减损公有领域。对广播的保护不会使得其中包含的作品失去版权保护,也不会使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重新进入私人的腰包。广播节目中的作品可以是广播组织自制的,也可以是广播组织从他人处获得授权的,不论是何种情况,广播组织对作品的广播并不改变作品的权属与著作权地位。对体育赛事节目给予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并不会威胁公共利益。即便是原创性有所谓高度的要求,只要是最低限度的就足够了。体育赛事节目显然满足了该要求,应该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卢海君教授的演讲一针见血、论证有力,博得与会者高度赞赏与共鸣。

 

(卢海君教授发表演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