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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时报》: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惯例在中国的司法实践 “一带一路与争议解决”国际研讨会在京召开


《民主与法制时报》: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惯例在中国的司法实践 “一带一路与争议解决”国际研讨会在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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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建设中,国际法的保障作用不容忽视,其中发挥国际法在争端解决中的作用更是迫切需要着力构建的内容。

 

本社记者 周頔

331日,由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对外经济贸易大学(UIBE)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一带一路与争议解决:以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中国仲裁和司法实践为视角学术研讨会,在对外经贸大学召开。

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秘书长José Angelo Estrella Faria、法律官员Neale Bergman及来自美国、英国、意大利、日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商务部、最高人民法院及国内多所高校、北京市律协、知名律所等约200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万鄂湘在对会议胜利召开的贺信中指出,本次会议主题和相关议题前沿务实,紧扣时代需要。在一带一路倡议建设中,国际法的保障作用不容忽视,其中发挥国际法在争端解决中的作用更是迫切需要着力构建的内容。

 

王贵国: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与仲裁

中国一带一路争端解决倡议在国际上得到了很好的回响。因为争议是不可避免的,那么解决争议也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必须面对的不可避免的问题。美国杜兰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王贵国认为,只有解决好了争端,才能真正让一带一路发挥应有的效用。

他指出,目前国际问题争端解决机制主要依据的是普通法的诉讼制度、诉讼技巧和诉讼原则。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国主要是非普通法系国家,这就涉及此前国际争议解决制度本身不适用的问题。

为此,王贵国提出,一带一路的争议解决制度,应该反映东方的文化,要反映非诉的制度。

他认为,在涉及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政府与政府之间的争议,应该首先通过谈判解决,然后利用调解解决。

王贵国认为,调解既反映东方和大多数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文化传统,也反映现代社会的潮流,因此他建议把调解作为一个仲裁的强制性前置程序,不经过调解的争议不能参与仲裁。

在仲裁阶段,他建议涉及国家与国家的争议,涉及企业与国家的争议,应该设立上诉制度。同时,他也建议对仲裁员的行为建立规则,建立一套行为守则。在涉及到企业与政府、政府与政府之间的争议,应该具有一定的透明度。

 

José Angelo Estrella Faria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国内法的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曾经谈到过,中国的《合同法》立法中借鉴了许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销售合同公约》的条文。

José Angelo Estrella Faria作为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秘书长,介绍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基本情况。上世纪80年代,世界合同法专家、比较法专家们聚集在一起,破除了海洋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界限,做出了国际通用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他谈道,《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并不是一个有约束力的法则,因为全球不可能对其规定的所有领域达成统一的意见,但是它却极大程度上改变了国际商事的活动形式,甚至影响了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

他指出,作为一部软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作用具有灵活性。在国际间制定合约的时候可以使用,可以作为合约法律使用,另外仲裁法庭也可以使用这个通则。

在海洋法系国家,一些国家的法院也使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审理依据。现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已经越来越经常地被作为补充解释使用,用来支持国际间法律的诠释和国内法的诠释。

 

Simoes:一带一路倡议中的仲裁机构

全球化贸易以及投资在过去的十多年中呈现井喷式增长,与之相对应的仲裁业务也在不断增长。仲裁是为了解决商界的需求而存在的,因此我们需要仲裁来解决这些争端。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Simoes谈道。

他指出,仲裁过程只有保持中立,才能确保仲裁获得认可。所以一带一路组织成立了新的仲裁机构,吸纳了来自新兴经济体的仲裁员,以此保证结构上不会有偏见。

与此同时,他认为还要改革现有的仲裁机构:一带一路倡议要考虑一带一路国家的独特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协调,可以弥补文化监管和司法上面的差异,以此促进投资国与被投资国的繁荣。

在仲裁机构的选择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能会选用已有的有专长的仲裁机构,或是创造独立的仲裁机构来解决问题。

然而,他指出,为了自己利益而创造的仲裁机构并不是万金油的解决方案,因为仲裁机构需要确保它的中立性,机构还要有合格的、多元背景的仲裁员。同时设立新的仲裁机构需要不断地监督和监控。

 

肖永平:《民法总则》实施后国际商事惯例在中国的适用

3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民法总则》,该法将自2017101日起实施,这将极大影响中国涉外的民事法律关系。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肖永平在研究中发现,由于《民法总则》没有对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做出规定,中国未来适用国际惯例必须考虑《民法通则》是否废止、争议问题是一般民事问题还是特殊民商事问题、由法官适用还是仲裁庭适用等多种因素,导致了该问题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的国际法律关系适用,也为正在编纂的民法典提出了更高的立法要求。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据此,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

肖永平认为,在中国民法典完成编纂以前,中国法官仍然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适用国际惯例。

等到民法典编纂成功并完全取代《民法通则》以后,他认为就不能再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适用国际惯例;但对一些特别民商事法律问题,可以根据相应特别法的规定适用国际惯例。

在民法典完全取代《民法通则》以后,对于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如果民法典既没有明确废止以前的规定,也没有通过重新整编法律适用法做出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之前,对于一般民事关系,法官可以在个案中把《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的习惯解释为包括国际惯例,以解决特殊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难题。

肖永平希望,将法律适用法作为中国民法典的一编重新整合和完善,以解决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和其他亟待解决的问题,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民法总则》第10条做出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