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快讯 - 学院新闻

学院新闻

第111期“经贸法学工作坊”成功举办


第111期“经贸法学工作坊”成功举办


2017年5月8日中午12点,第111期“经贸法学工作坊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宁远楼729教室举行。此次工作坊邀请到方正法律部主管刘光祥先生,做“中国信托登记制度与实践”主旨演讲。本次活动由法学院王乐兵老师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梅夏英教授、梁清华教授、马其家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许可博士等出席参加,15、16级博士生也积极参加了本次工作坊。

 

(现场)

刘光祥先生就职于方正东亚信托公司,为该公司高级法务主管,对于信托业务有着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金融类期刊上发表了多篇文章,其中《论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法律问题及出路》一文,深度地探讨了信托受益权与物权法定原则的冲突,具有很强的理论价值。

 

(刘光祥先生)

本次讲座主要围绕着“信托登记制度”来展开,共分为三个部分。

首先,刘光祥先生介绍了中国“信托登记”之探索。关于“信托登记”的制度构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了相关要求,“建立完善信托产品登记信息系统,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设立中信登是落实国务院政策精神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全国性信托产品登记平台,形成统一的信托产品流转市场,让市场发挥风险配置和风险释放的决定性作用,从而形成合理的风险负担机制,是化解信托业风险的核心手段和长效机制

其次,介绍了信托登记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信托产品登记、信托受益权登记和信托财产登记信托产品登记就是将信托产品的相关信息在中信登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其功能主要在于“查询”,即受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查询、司法机关查询等。目前信托产品大部分登记在信托公司自己的网站以及第三方理财公司网站上,但其主要功能在于信托产品推介及相关信息披露,全国缺乏统一信托产品登记平台以及相应的具有约束力的登记规则。信托受益权登记主要是将信托受益权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记载,其功能主要在于“公示”,即向第三方或社会公示其享有某信托受益权,其价值在于确认信托受益人的权利,同时可促进信托受益权的流动性安排。关于信托财产登记,由于国信托目前以资金信托为主,财产权信托发展及其缓慢,根据我国《信托法》第10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即对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采取严格的“登记生效主义”。但在信托实践中,由于《信托法》第10条只是项原则性规定,就信托财产登记机构及其权利、义务和登记后的法律效果等等关系到实施、实现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具体问题,我国尚没有专门制定的配套性规章制度。

最后刘光祥先生对于《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信托登记内容,要求对信托产品的各项基本要素及其受益权的信息和变动情况进行登记,以实现对信托产品信息的完整掌握和动态更新。同时,中信登对信托产品的不同阶段做出了不同的登记要求,总共有六种登记类型:在发行前或产品成立之前需要办理预登记;信托生效后要办理初始登记;信托存续期间发生登记信息变动的要办理变动登记;信托终止的要办理终止登记;另外,对于信托无效、被撤销或者信息有误的,可以办理更正登记;以及办理信托登记后,信托财产的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信息与实际状况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异议登记申请并进一步从“强制登记”、“免费登记”、“信托业务分类”、“形式审查”、“强制信息披露”等角度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

随后的讲座交流中,大家热烈讨论了当前信托登记制度建构中可能出现的许多困难,比如不同地区监管机构对于监管政策的解释并不一致,甚至部分地方监管机构基于税收考量而帮助地方信托企业打“擦边球”虽然《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信托登记迈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但是信托财产登记的制度构建不可能一蹴而就,信托登记部门需要与工商部门、国土部门等财产登记机构互联互通,方能实现信托法要求的财产登记要求。最后,此期工作坊在热烈讨论中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