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快讯 - 学院新闻

学院新闻

2017年“中国仲裁周”之贸大专场:“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基础与实际作用”


2017年“中国仲裁周”之贸大专场:“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基础与实际作用”


2017年9月21日,由中国仲裁周组委会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仲裁周”之“国际商事仲裁系列讲座”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宁远楼金杜模拟法庭成功举行。本场讲座由台湾中华仲裁协会名誉理事长李念祖先生作为主讲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委员会工作处处长兼浙江分会秘书长曲竹君女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剑玲女士担任点评嘉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石静霞院长担任讲座主持人。李念祖理事长以“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基础与实际作用”为主题进行了精彩演讲,与会嘉宾有来自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等近200名高校师生以及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届实务人士。

 

讲座现场

讲座在石静霞院长对主讲人和点评嘉宾丰富执业经历的介绍中拉开帷幕。李念祖理事长首先介绍了Julian Lew教授归纳整理的四种商事仲裁理论:准司法说(Jurisdictional)、契约说(Contractual)、混合说(Hybrid)、意思自治说(Autonomous),在四种学说中,他认为“意思自治说”为目前国际上的通说观点,即基于当事人合意适用仲裁解决纠纷将发生公法上效果,而公法(通常为宪法)则赋予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这是当事人之间合意产生的基础。当事人在选择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来解决纠纷时,可以根据公法赋予的程序选择权实现私法上的救济权利。同时,李理事长指出,境外投资者往往会对东道国的法院中立公正与否产生合理怀疑,因此仲裁制度是否发达及一国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力度在一定程度上与一国吸引外资的能力密切相关。

 

石静霞院长主持

之后,李理事长结合我国台湾地区发生的因工程契约协议引发的仲裁费用纠纷案,具体阐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理论和准司法理论视角下的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和专案仲裁(Ad hoc Arbitration)问题。在案例分析中,李理事长详细对比了奥地利仲裁案例,引出“谁是仲裁活动的当事人”问题。在奥地利的一个裁决中,法理依据是仲裁规则没有规定当事人之间为何种契约关系,但认定仲裁契约系存在于当事人与仲裁庭之间较为合理,无论在机构仲裁或是专案仲裁中,仲裁契约均存在于当事人及仲裁人之间。而我国台湾地区则认为,仲裁机构是仲裁契约的主要当事人,有确保仲裁质量之功能,在机构仲裁中,仲裁契约存在于当事人以及仲裁机构之间,然而在专案仲裁中,仲裁契约将存在于当事人及仲裁人之间。李理事长用生动幽默的语言,将一起看似简单、实则融汇非常深刻法理的案件进行了详细分析,但同时他也指出,各国法律及仲裁制度并不统一,因此对仲裁活动的当事人、仲裁庭和仲裁机构三者之间的关系恐怕并无一个统一的答案,从而值得各位老师和学生进一步探讨。

 

(李念祖先生演讲)

在点评环节,曲竹君处长进一步就“谁是仲裁活动的当事人”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的具体适用展开阐述,同时举例并对比分析了ICC的仲裁规则。陈剑玲副教授表示,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对国际专业化人才的需求也不断上升,恰逢贸大从今年开始专门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课程,希望同学们抓住这个机会,加强专业学习,为仲裁事业添砖加瓦。王晓川教授也对理事长的演讲进行了独到的点评。

 

曲竹君处长、陈剑玲副教授点评

石静霞院长针对仲裁机构对仲裁裁决是否“核阅”的不同做法,请教李念祖理事长是否这将对如何认定当事人、仲裁庭及仲裁机构的关系有法律上的影响,并请理事长进一步解释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公法授权之间的关系等。2015级本科生李明哲等同学也就演讲提出了精彩问题,李理事长进行了耐心细致地回答。在问答环节,主讲人、点评人也主持人均从不同角度对仲裁活动设计的法律关系、各国仲裁机构及法院的不同实践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和互动。

 

王晓川教授、学生与主讲人互动

最后,石静霞院长对本场讲座进行了总结,指出讲座的内容对贸法学生的重要意义,特别结合贸大法学院学生培养的特点,引导同学们对国际商事仲裁的问题进行更多的关注和研究。石静霞院长代表法学院中心感谢李念祖理事长和曲竹君处长百忙中莅临贸大,给贸法师生带来丰富有趣的仲裁理论与实践知识的分享。“中国仲裁周国际商事仲裁系列讲座”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专场”胜利拉下帷幕,该场讲座有助于推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师生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更多热情与投入。

 

合影留念,右一为Kennedy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