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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卢海君老师喜获第五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提名奖


我院卢海君老师喜获第五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提名奖


我院卢海君老师作品Chinese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The Need For Extensive Changes, Queen Mary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Vol.6 No.2, 1752062016)(SSCI.荣获第五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提名奖。

 

“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旨在鼓励、引导我国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积极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促进我国青年法学人才培育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同时为了加强对董必武法学思想的研究和传播。自设立以来,该奖已经进行了五次评奖活动,产生了广泛而良好的影响。

Chinese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The Need For Extensive Changes一文围绕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展开。虽然我国的第一个集体管理组织已经建立有20年之久,但我国的集体管理制度和集体管理组织尚须改革与完善。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现有集体管理组织存在诸多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的集体管理组织并非完全由会员控制,加之我国的集体管理制度设计存在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在数字时代,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已经遭遇诸多困难,欲发挥集体管理组织在版权运营中的积极作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必须求变。如果坚持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定垄断的立法模式,必须加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或者是,放开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限制,采取自由竞争模式。尊重我国现有的国情,或许,法定寡头垄断更加适合。不论是采取上述那种路径,集体管理组织的市场导向都必须被坚持。在世界范围内,有关集体管理组织的设计主要有法定垄断(an authorized monopoly model)和自由竞争(a perfectly competitive CMO model)两种,各有利弊。本文吸收两者精华,首先提出法定寡头垄断模式(an authorized oligopoly model)。在这种模式之下,一个作品领域的集体管理组织并非唯一,也不会出现一个作品领域的集体管理组织井喷现象,如此,既保证了著作权人的选择权,又能够防止集体管理组织井喷乱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和完善关于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就目前中国国情来讲,采取自由竞争的模式似乎不太可能。本文不仅设想了非常详细和可行的集体管理组织监管规则,而且设计了法定寡头垄断模式。这种模式是折中之举,政府依然没有失去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控制,同时,权利人也保留了自由结社(free of association)的权利,是一种极“接地气”的改革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