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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期法学工作坊成功举行


第109期法学工作坊成功举行


2017年3月24日中午12点,第109期法学工作坊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宁远楼729教室举行。此次工作坊邀请到清华大学法学院高丝敏助理教授,做“影子银行的缘起和规制”主旨演讲。本次活动由法学院王乐兵老师主持。民商法学系主任梅夏英教授、国际法系伏军教授、郑军老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许可博士等出席参加,部分博士生也积极参与了本次工作坊。

高丝敏老师主要学术领域涉及商法和金融法,著述颇丰。多篇文章被《武大国际法评论》、《The American Bankruptcy Law Journal》等期刊收录,深受国内外学界关注。

 

(讲座现场)

本次讲座主要围绕着“影子银行”的起源以及监管展开,共分为三个部分。首先,高老师介绍了影子银行的概念和特征。影子银行(the Shadow Banking System),是指游离于银行类之外的金融机构。它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SIV)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影子银行”的概念诞生于2007年的美联储年度会议。其与银行的特征具有相似性,但是却不受银行业法律法规规则,有些影子银行甚至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影子银行和传统银行一样,通过高杆杠率以及期限错配来进行融资活动。其次,介绍了影子银行的风险。影子银行的发展壮大,使得美国和全球金融体系的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传统银行体系的作用不断下降。影子银行比传统银行增长更加快速,并游离于现有的监管体系之外,累积了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具体风险包括道德风险、流动性风险、高杆杠风险以及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最后,提出对于中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建议。当前监管部门,对影子银行多采取事后监管,哪里有风险,就急匆匆地切断该处与银行业的联系。这种事后监管,虽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金融创新,但是也极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高老师认为,监管举措应该尝试打破边界,一方面以风险监管代替机构监管,另一方面“开前门走后门”,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加强金融监管。过于严格的准入机制治标不治本,由于正规渠道无法解决实体经济中所存在的金融需求,影子银行系统仍会在风声过后卷土重来。

 

(讲座交流)

在随后的讲座交流中,梅夏英教授认为,当前金融制度一方面创新不足,另一方面监管理念落后,监管部门应该加强事前监管。伏军老师认为影子银行实际上是金融体系的进步,其产生是适应现代金融庞大的市场需求,对于其监管以预防系统性风险和保护公共利益为原则。王乐兵老师认为,对于影子银行监管采“实质大于形式”原则,有利于更好的防范影子银行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博士后许可认为,监管部门在监管活动中应当区分宏观监管与微观监管,结构监管与功能监管。最后,此期工作坊在热烈讨论中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