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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罗夏信律师行合伙人冯敬德律师在我院做实务讲座: “从韩进海运破产案看国际贸易术语的正确使用”


香港罗夏信律师行合伙人冯敬德律师在我院做实务讲座: “从韩进海运破产案看国际贸易术语的正确使用”


2017年03月23日,受石静霞院长邀请,香港罗夏信国际律师事务所Stephenson Harwood合伙人、著名国际贸易法专家冯敬德律师在我院模拟法庭进行了题为从韩进海运破产案看国际贸易术语的正确使用实务讲座。模拟法庭座无虚席,近150名教师和学生参加了讲座。

 

(讲座现场)

石静霞院长出席讲座并致简短开场辞。她对冯律师来到贸大法学院做讲座表示了诚挚欢迎和感谢石院长介绍说,今天参加讲座的主体听众是法学院的大二学生,正在上《国际经济法学》这门课程这两周正好讲到国际贸易法的私法部分,涉及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和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法等问题。鉴于本课程的概论性质,对这几部分的内容无法在课堂上讲得非常详细。而冯律师作为国际贸易方面的权威实务专家,他要进行的讲座内容对于目前的课程是一个完美的补充。所以本讲座的安排在时间和内容上正好契合了法学院的需求。参加讲座的还有法学院其他年级的学生以及国际经贸学院等兄弟院系的老师和学生。热烈欢迎大家的积极参与。

 

(石静霞院长致开场辞)

冯律师表示非常感谢石院长能给这样一个机会和大家交流。他认为经贸大学法学院在国际贸易法方面的教学和科研有着长期的优秀传统并在业界享有盛誉,因此很珍惜这个与大家交流的机会。

 

(冯敬德律师演讲)

冯律师首先从法律学习以及律师实务中一些看似普遍的道理讲起。请大家思考在what,whowhywherewhen,how中,从学习的角度,哪一个是最重要的?有同学认为是why最重要。冯律师说,why确实最重要,但是在工作实践中,很少有人会告诉你why,好一些的会告诉你what,但一般只会告诉你how司法实践中,案件的情况一改变,判决的结果就会不同。因此就要知道why,就可以根据情况灵活运用。此外,从东方人学习的角度和特点冯律师鼓励同学们大胆发言和互动,否则可能会失去很多宝贵的机会,习惯于从错误中学习,不断吸取教训,错误就会越来越少。

接着冯律师切入讲座正题,从what,why,how三个层面开始讲解韩进海运破产案与国际贸易术语的正确使用,即韩进案中涉及到了什么问题,为什么会有这个问题,怎么去解决

韩进是韩国最大的航运公司之一,全球排名第七。但因种种原因,导致后来经营困难,资不抵债欠不同国家的债权人很多钱。在宣告破产前后,韩进一进港口,往往就会被扣押。所以韩进在一些国家申请保护令要求在重整期间,禁止债权人。但由于国际破产制度协调的困难,韩进只几个国家得到了这一保护而在其他国家,仍有船只不断被扣风险,所以导致很多韩进船只在公海上滞留,不敢进港,损失巨大这样,韩进承运的很多货物就无法及时送达。这时候,卖家认为,货物已经发了,能不能收到这个货物与其无关,所以他要求买家付款,买家则认为,没收到货物是不能付款

到底哪方的观点更有理由冯律师提到,问律师问题的时候他们很喜欢给一个答案:It depends (看情况)。卖方说我应该收款,买方说货都没有收到,就是不能付款的。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已经投保了信用保险如果发货以后,公司因为财政问题没能力付款,保险公司来赔偿。但是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也取决于投保范围和可保利益。如果投保的范围是买方没有能力付款,现在不是买方没能力付款了,而是航运公司没能把货送到,买方支付能力没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能否索赔,就与国际贸易术语有很大的关系。用的术语不同,风险转移时间就不同。

在提出一系列问题后,冯律师通过一些图片生动讲解了Incoterms11个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以及各自在实践中运用不同。以最常用到的FOB为例,2000年版的Incoterms规定是越过船舷风险转移,而2010版则改为了放到甲板风险才转移。并且值得注意的是,随着集装箱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货物通过集装箱发货,但集装箱一般要在码头等待几日才能发运,在等待期间如果发生风险,依照FOB,买方投保的保险公司是不理赔的,这就增加了卖方的风险。因此冯律师建议,散货运输更适合FOB,而集装箱运输则最好使用FCA(货交承运人)。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只是增加了很小一部分时间,一般不会增加保费,而货交承运人之后如果发生风险,就能够通过保险公司理赔了。对于买卖双方的保障都更加充分。

总体上看INCOTERMS8术语在卖方完成了发货以后,卖方的责任就结束了,收不收到不关他的事。而有3个则是要货物到港以后,卖方才完成这个责任,因此前者是shipment contracts,而后者是arrival contracts

从风险转移角度讲解了11个术语之后,冯律师又从术语所适用的运输方式角度对它们进行了分类。总共分成EFCD四组FOB,FAS,CFR和CIF只适用于水运;而其他7个术语则适用于空任何一种运输方式。

之后,冯律师又结合多个案例帮助大家更好掌握各个术语的用法。如韩进案中,货运合同出了问题,那么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取决于使用了什么样的术语,因为不同的术语下风险转移的节点是不同的。这还涉及到信用保险,如果是E、F、C组的话,风险已经转移到买家,如果买家不付款,就有机会通过信用保险理赔;但是如果是D组的话,卖方没有完成自己的责任,因此也就无法理赔。此外,信用保险规则有1982和2009两个版本,前者给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小,因此大部分保险公司依然采用这个版本。在韩进案中,就涉及到韩进的货船因为担心被扣押,所以把船开到新加坡,然后再由新加坡转运到目的地。在这种情况下,如依照1982年的版本,是不承保的,但是如果是2009年的,就包括因此要十分注意。

冯律师谈到,在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对国际贸易术语的使用是错的。例如有人约定了FOB,但却用空运的方式运送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就导致保险公司没有理赔义务,因为FOB只适用于水运。还有案例中,买卖双方都在香港,卖方是中间商,从国外的客户手中购买货物。两个合同约定的都是FOB,但是香港的买卖双方约定了L/C信用证,而这种信用证只适用于Local Delivery。问题就产生了,运输货物的轮船在中途沉没。最终买方向中间商支付货款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提出,L/C信用证只适用于本地交货,但是本案中并非如此,因此根据这个信用证,买方没有义务付款,因此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那么买方该怎么办?围绕着这个问题,听众进行了热烈讨论并举手表决,冯律师给予了详细的解答

 

(讲座现场)

讲座后,冯律师和听众一起总结了各个术语的关键点。整个讲座中,冯律师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深入浅出、生动形象的讲解让听众受益匪浅。同学们积极参与(赢得冯律师精心准备的小礼物)也让这个讲座从头到尾有很强的互动性。

 

(冯律师与学生互动)

石院长再次代表学院,感谢冯敬德律师给大家带来的精彩实务演讲,并和冯律师互赠礼物合影留念。冯律师通过石院长向法学院图书馆捐赠了他的专著UCP 600 Legal Analysis and Case Studies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石静霞院长与冯敬德律师互赠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