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竞争法中心成功举办“中美反垄断实务研讨会”
2017年2月27日,竞争法中心于宁远楼模拟法庭举办“中美反垄断实务研讨会”,围绕私人诉讼、美国刑事执法和并购审查三项议题展开讨论。竞争法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黄勇以及江山副教授、周丽霞和张昕博士后等竞争法中心研究员,美国代理过维生素案的威尔逊•桑西尼•古奇•罗沙迪律师事务所大中华区合伙人Chul Pak以及美国旧金山办公室合伙人Jeff Van Hooreweghe,以及国药集团、阿里集团、华润集团等企业代表共同参与此次研讨。
研讨会现场
论坛从私人诉讼议题开始。在Chul介绍美国反垄断法基础理论后,Jeff结合代理中国维生素生产商上诉至法院并胜诉的实践经验,分析了该案获赔1.5亿美元的要点,包括管辖权问题、国际礼让问题以及被告可能的救济手段等内容。随即引发江山对国际礼让原则的思考,Jeff回应道,适用的关键在于认定两国法律是否存在“真正的冲突”。他认为,从监管角度看,遇到类似案件时执法机构依然会进行查处,但从司法审判角度观察,该案将成为外国企业援引的重要判例。
紧接着在美国刑事执法议题上,周丽霞老师以中美反垄断执法中差异较大的宽大制度为主题,对我国的宽大制度予以介绍。同时她指出,《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仍需完善。江山老师则从宏观视角出发,通过比较法分析,阐述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可能涉及的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及其内外部规制方法。他提出,引入公司高管的刑事责任可能不利于执法机构深入调查,但将实施卡特尔的个人责任和公司责任相剥离则会有利于激励公司高管运用宽大制度。
热烈讨论
第三项议题是并购审查。Chul和Jeff介绍了美国的并购审查,分析特朗普总统上台对美国并购审查的影响。两位合伙人一致预测,特朗普政府会更加注重并购中的效率问题。张昕从中国角度出发,对我国反垄断法下的经营者集中进行了梳理,还考察了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的征求意见程序,并重点分析了救济措施中的难点问题。
最后,黄勇教授进行总结。他指出,尽管反垄断法具有内国法属性,未出现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但是基于长臂管辖,企业应当具备全球层面上的反垄断合规意识。中国反垄断法颁布仅仅八年但发展迅速,随着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确立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出台,中国的市场机制进一步成熟。他最后强调,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法律保障和市场规则的重要支撑点。
提问环节中,与会人员表达了自己的疑惑与观点,研讨会在思想碰撞的火花中落下帷幕。
本次论坛吸引了学者、企业法务、律师、公司代表和学生70余人的积极参与,共同探讨反垄断执法热点问题,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使得参会人员对反垄断执法相关问题的认识更加深刻,竞争意识愈发深入人心。
(竞争法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