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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静霞教授主讲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前沿”第15期:韩进海运破产案—兼谈中国跨界破产法的构建


石静霞教授主讲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前沿”第15期:韩进海运破产案—兼谈中国跨界破产法的构建


 

(讲座现场)

2016年11月30日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石静霞教授应邀做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前沿”第15期暨经济法前沿第59期,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学术报告厅发表了题为“韩进海运破产案—兼谈中国跨界破产法的构建”的精彩演讲。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副教授担任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欣新教授、余劲松教授、韩立余教授担任评议嘉宾。来自校内外理论界与实务界的110余名嘉宾参与了本次活动。

 

(石静霞教授演讲)

石静霞教授在国内博士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之后在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被评为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兼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起草。跨界破产法是其主要研究领域之一。

在正式讲座开始前,石静霞教授对余劲松教授特别表达了感谢之情,感谢余教授引导她进入跨界破产法的研究领域。同时石教授指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中国已成为双向投资大国的背景下,中国破产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黄金期,在供给侧改革、僵尸企业处置和跨界破产与重整等方面,引起了国内外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界的关注,希望今后有更多专家学者及学生关注和研究破产法,特别是跨界破产问题。

石静霞教授的讲座内容分为四个主要部分:

在第一部分,石静霞教授介绍了韩进破产案的基本情况和最新进展。韩进海运是世界上第七大船运公司。受2008年金融危机及全球经济发展迟缓、国际贸易量下降等各种因素影响,韩进海运近年来运营困难。2016年8月31日,韩进海运公司向韩国首尔中央法院申请破产重整。9月1号法院裁定接受其申请。9月2号,韩进公司启动破产重整程序,9月20号到10月25号进行债权人登记和申报。根据资料,韩进公司针对三类人发出了债权或权益申报通告:即普通债权人、有担保债权人以及股东。最后在全球范围内有四千多家债权人申报针对韩进的债权,其中包括三百多家中国债权人。韩进公司在11月11号举行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原计划12月23号提交重整计划,后因案情复杂重大推迟提交日期。韩进海运公司的破产不仅重创韩国的就业、经济,对亚洲(含中国在内)乃至全球的船运业都产生了影响。

在第二部分,石静霞教授重点介绍了目前各国法院对韩进破产程序的救济措施,即对韩国开始的韩进破产重整程序给予承认和协助的情况。在韩进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同时,其破产管理人计划向43个国家的法院申请承认与协助韩进公司在韩国进行的破产程序。最终破产管理人实际提起救济申请的没有达到计划的43国法院之多,一些国家的法院不同程度地对韩进公司程序给予了救济措施。石教授主要介绍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德国以及新加坡法院对韩进程序的承认与协助情况。在承认与协助外国破产程序方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7年制定了《跨界破产示范法》,目前有43个法域采纳了该示范法,称为“示范法国家”。韩国于2006年采纳了示范法。在给予韩进程序救济措施的国家中,多为示范法国家,但新加坡、德国和比利时为非示范法国家,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是示范法国家。

在示范法国家: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在9月5日即裁定承认了韩进公司的破产程序,对韩进公司给予的救济包括:中止对债务人在日本的财产的强制执行程序,禁止以实现留置权为目的的公共拍卖,颁布禁令禁止债权人个别清偿、转移资产,承认管理人的地位等。这相对于言是比较全面的救济措施。美国新泽西州破产法院在9月20日裁定同意韩进公司申请的破产保护,美国作为在破产法传统上非常支持债务人(pro-debtor)的国家,同样在该案中提供的救济措施是最全面的,禁止对债务人财产的全面扣押行为,包括自有船舶和租赁船舶、担保债权也被暂时中止行驶、并未考虑船舶优先权等;同一天韩进公司的破产程序在英国法院得到了承认与协助,但英国提供的救济措施中不涉及有担保的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9月23日澳大利亚法院批准了对韩进“米兰号”的保护措施,即任何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对韩进“米兰号”及其集装箱实施扣押等措施。

在非示范法国家:新加坡法院于9月14日承认韩进破产程序,并发布了禁止扣押令,但新加坡法院的承认效力不涉及到其已扣押的船只韩进“罗马号”;德国汉堡法院依据德国破产法典第十一部分的跨界破产章节于9月23日批准给予韩进公司破产保护,不允许债权人扣押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船只,但不包括韩进海运的租赁船只。石静霞教授详细解析并对比分析了各国破产法院对韩进韩国程序给予的救济程度及相关的法律依据及法理。

在第三部分,石静霞教授基于“韩进海运破产案”中涉及中国的财产、债权及目前发展情况,探讨了中国与韩国在跨界破产案件上本来的可能合作。石教授认为,在理论上,破产案件作为集体程序,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因此破产判决的承认与协助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的承认与协助。这在国际条约和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较广泛的确认。石教授通过分析具体案件,指出中韩两国之间目前尚缺乏承认协助破产判决的先例。尽管如此,但《企业破产法》第5条关于互惠的规定并不应成为中国与外国在跨界破产合作方面的限制,石教授特别强调在这方面应及时关注推定互惠(或消极互惠)理论的发展及在实践中的运用。但遗憾的是,从目前国内外的发展情况看,中国法院在韩进案中因各种原因已失去了与韩国程序进行合作的机会。

在此基础上,石静霞教授在其讲座的第四部分探讨了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关于跨界破产的规定。作为该条的起草人,石教授介绍了破产法第5条的立法背景,特别指出由于因当时主客观方面的条件限制,第五条仅是关于跨界破产的原则性规定,但该条款的内容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实践发展,亟待补充完善。她特别提及香港高等法院在2001年承认中国大陆(广东高院)开始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程序作为专家证人的经历以及该案的判决,还有美国新泽西州破产法院于2014年承认浙江海宁中院开始的“尖山广电”破产程序等新发展。在讲座中,石静霞教授以韩进海运案为例,建议中国法院如果面临是否对外国程序予以承认和救济的问题时,宜考虑以下因素:我国债权人实际参与外国程序中的情况;外国破产程序对外国债权人给予的待遇;外国破产程序与我国破产程序的差异性;其中最重要的是我国债权人参与到外国破产程序中的状况及待遇评估,涉及到我国债权人通过何种途径参与、我国法律上规定的一些权利(如韩进案中的船舶优先权)、有担保债权、特定债权在外国的法律地位及偿付前景、应用哪些电子技术远程参与、外国法院通知形式、文书材料采用的语言版本等。具体需要考虑的救济形式和范围包括:是否排除对(承认外国程序前)已经扣押的船舶予以救济?是否及如何保障债权人的船舶优先权?是否及如何保障某些担保物权?是否排除对债务人租赁资产的救济?其他需要考虑的问题,例如是否开始针对债务人的中国破产程序及法院间的相关协调等。

此外石教授也指出,在韩进海运案中存在诸多值得关注的问题,例如破产程序和海事程序中船舶优先权的冲突问题等。在具体实践中应当如何妥善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石教授建议大家多关注有关国际海事委员会近年来关于海事破产问题的研究动向及发展。

 

王欣新教授评议

在评议阶段,评议嘉宾王欣新教授认为石静霞教授对韩进破产案以及跨界破产制度的介绍,有助于激发大家对破产法的兴趣,增进了对破产法及相关事件的了解,提高了大家的法律问题理解能力,十分有益。王欣新教授同意石教授关于完善我国跨界破产制度的观点,认为跨界破产相关制度安排的缺失已经对中国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虽然中国曾有一些尝试,但在司法解释制定的层面跨界破产问题还未提上日程,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指导。王欣新教授也结合参与企业破产法立法工作的体会介绍了跨界破产制度规则设计时的情况,并对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中国遇到的相关承认境外判决和裁定的情况作了补充说明。

 

韩立余教授评议

评议嘉宾韩立余教授十分赞赏石静霞教授在跨界破产法研究方面二十余年的坚守,认为破产法在商法领域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但在中国受到的重视还远远不够。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与破产、航运与破产的结合将会越来越紧密,越来越重要。

评议嘉宾余劲松教授认为在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下,跨界破产制度的构建尤为重要。通过韩进破产案可以看出,不同国家在破产领域采取不同的态度:即对本国的破产案件在外国的承认与协助采取普遍主义,对外国的破产案件在本国的承认与协助采取地域主义,这种做法阻碍了国际经济的交往与发展。从上世纪90年代一些资本输出国家在跨界破产领域开始采取比较合作的态度,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中国也应当跟上时代的步伐做出改变,加强跨界破产的国际合作。

中国人民法学院青年教师张文亮博士分享了讲座心得,他认为在破产法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考虑准用民事诉讼法规定来承认国外破产程序;跨界破产问题如果仅通过破产法推进是否不够,是否应协调其与民事诉讼法及司法协助协定之间的关系等。

 

问答互动环节

在问答互动环节,石静霞教授详细解答了在中国跨界破产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船舶融资中的银行债权问题、通过跨界破产制度承认协助外国破产程序是否对我国有利以及对何种跨界破产处理模式更有利于保护我国债权人利益等专业问题。

 

徐阳光副教授发言

最后,徐阳光副教授代表主办方感谢主讲嘉宾和评议嘉宾以及参加论坛的各位老师和同学及实务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