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快讯 - 学院新闻

学院新闻

第108期经贸法学工作坊成功举行


第108期经贸法学工作坊成功举行


2016年12月23日下午2点,第108期法学工作坊在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宁远楼232教室举行。此次工作坊邀请到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董惠江教授做“漫谈票据法的修改”主旨演讲。本次工作坊由法学院王乐兵老师主持。院党委书记于海纯教授、民商法学系主任梅夏英教授、傅广宇副教授等出席参加。部分在校博士研究生也积极参与了本次工作坊。

 

(讲座现场)

董惠江教授主要学术领域涉及民法总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近年研究兴趣主要集中在商法,特别是是票据法领域。出版论著、编著12余部,发表论文50余篇,多篇文章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等收录、摘编,代表了国内票据法研究的前沿水平。

 

董惠江教授演讲)

本次讲座主要围绕着《票据法》的修改来展开。董惠江教授认为当前我国《票据法》本身存在着诸如观念陈旧、立法技术不够完善等问题,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并就《票据法》相关条文的修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如《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董惠江教授认为,该条与鼓励票据流通的精神不符,美国在处理该问题时,如果票面金额英文与数字不一致,采记载数额小的为准。对于第九条董教授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如果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字不一致,应当以中文大写记载为准”,一方面中文大写不易伪造,另一方面不采“无效”标准有利于票据流通。

董惠江教授强调票据行为以信用为基础,权利外观为依托,应当始终坚持票据行为无因性,即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原因关系存废或效力有无的影响。董教授认为,当前票据法部分条文并没很好坚持这一原则。比如《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该条从民法条文借鉴,但并无实质意义而且混淆上下位概念,一方面真实交易关系与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权利外观;另一方面,交易关系应该是债权债务关系的上位概念,不应混淆。最后,董惠江教授希望未来票据法修改中,应该充分理解商法的基本价值与票据行为的基本原则,才能使票据法更有生命力。

 

梅夏英教授发言)

在随后的讲座交流中,梅夏英教授、王乐兵助理教授、与会博士研究生就自己感兴趣的问题,特别是就电子票据的可行性,与董惠江教授进行了十分热烈的讨论。最后,此期工作坊在热烈的讨论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