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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期经贸法学工作坊成功举行


第106期经贸法学工作坊成功举行


2016年10月26日中午12:00,第106期经贸学法工作坊在宁远729举行。此次工作坊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郑海平做题为“法律规范的合宪性解释——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解释为例”的报告。本次工作坊由王乐兵助理教授主持。法学院院长石静霞教授、梅夏英教授、赖早兴教授、伏军教授、宁红丽教授、杨贝副教授、王秉乾助理教授、姜龙助理教授、张欣助理教授、卢佩助理教授、冀莹助理教授等出席。部分在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生也参加了此次工作坊。

 

(会场照片)

郑海平老师的报告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一)合宪性解释的基本原理;(二)《侵权责任法》第36条在适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宪法问题;(三)比较法视野下的“通知-移除”规则;(四)《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合宪性解释。郑海平老师首先介绍了合宪性解释的基本原理。此后,郑老师介绍了2016年我国基层法院审理的两个案件,并指出《侵权责任法》第36条所规定的“通知—移除”规则可能对公民的言论自由造成不正当的侵害。随后,郑海平老师介绍了美国、欧盟,以及英国的相关规则,并总结出: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即使存在能够适用于网络诽谤案件的“通知-移除”规则,其适用范围和程序也受到了严格界定。最后,郑海平老师尝试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的一些关键内容(比如“侵权行为”、“通知”、“必要措施”,以及“知道”)进行解释,以达到尽可能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之目的。

 

(郑海平老师作报告

在随后的交流环节中,我院石静霞院长和赖早兴教授对郑海平老师所报告的论文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对论文的题目、结构以及内容进行进一步调整。梅夏英老师对论文中所涉及的言论自由问题发表了看法,并指出了网络空间中出现的一些值得关注的新问题。伏军老师和宁红丽老师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监管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发表了看法。杨贝老师、张欣老师、卢佩老师、冀莹老师和王乐兵老师分别就郑老师报告中所涉及的合宪性解释问题、言论自由问题,以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问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王秉乾老师强调法学研究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不应脱离我国的具体国情。此外,与会同学也参与了讨论。研讨会持续了将近两个小时,其中不乏观点的交锋和思想的碰撞。最后,在王乐兵老师的主持下,本次工作坊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老师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