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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稻田大学法学学术院尾崎安央教授访问我院并举行学术交流会


早稻田大学法学学术院尾崎安央教授访问我院并举行学术交流会


2016年5月8日,应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于海纯教授的邀请,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学术院安央教授访问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并在宁远楼729举办了以“比较法视域下的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问题”为主题的学术交流会。会议由法学院梅夏英教授主持,法学院著名校友、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西庆、我院马特教授、刘刚仿副教授、李青武副教授以及来自兄弟院校的学者参与了会议。交流会由我院陈丹舟助理教授负责协调组织并与尾教授的博士生张杨一起担任了学术交流会的翻译工作。

 

 

会议现场

报告会首先由尾崎教授作主题发言。尾教授在发言中谈到日本商法典的最新动态,从其不断缩小的立法范围的发展过程中能够看出,商法学者和民法学者对于如何定义商行为是非常谨慎和具有争议的。

 

安央教授题发言

 

(法学院党委书记于海纯教授代表我院向尾安央教授赠送纪念品)

在接下来的交流提问环节中,高西庆教授、于海纯教授、马特教授、刘刚仿副教授、李青武副教授等学者与尾教授就商行为的定义、法典化与反法典化的立法趋势,以及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效力的理论依据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决议效力对民事行为效力的借鉴程度进行了热烈的学术讨论。

 

梅夏英教授主持会议

 

高西庆教授发言

 

于海纯教授、马特教授、刘刚仿副教授、李青武副教授提问)

 

陈丹舟助理教授发言,早稻田大学博士生张杨)

安央教授在讨论中谈到,对于中国和日本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要重视判例在当今社会的作用。在学习美国、德国等国法律规则的同时,切忌忽视规则背后的理论体系。当今中国正积极筹划民法典的制定,对于如何界定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应该尤为慎重,这样才能避免民法典的涵盖范围过大或过小的问题。同时,成文法系判例化也是当今法律发展的趋势之一,中国这样的成文法系国家应该对判例给予足够的重视。美国《统一商法典》在不断产生的判例中来完善关于“商行为”的定义,而大陆法系国家希望通过条文定义的方式来精确界定“商行为”与“民事行为”,虽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定困难。此外,在制定法律中,需要考虑国家的历史、文化背景,切忌直接照搬。关于民商合立或是分立的问题,尾教授强调,合立分立只是关于法律表面化的体现,只要能区分开这两种行为基础理论,采用何种立法形式都是可取的。在持续了两个多小时的讨论后,会议在梅夏英教授的精彩总结中圆满结束。

 

与会学者合影

 

部分与会同学与尾安央教授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