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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号朋教授就高速公路收费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


苏号朋教授就高速公路收费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


《中国消费者报》在20131011A2版刊出了该报记者就高速公路收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采访我校法学院苏号朋教授的文章。苏号朋教授指出,地方政府在审批高速公路收费时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权益,不宜仅考虑投资者的商业利益。

 

严格收费审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系主任苏号朋

  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全世界共有20个国家已建成约14万公里的收费公路,其中有10万公里在中国。中国高速公路95%都是收费公路,其收费标准比发达国家还要高。
  从法律性质上讲,高速公路是由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必须用于公共目的,即提供给社会公众加以利用,从而实现快速通行的目的,维持和提高社会公共福祉,而不应以赢利为主要目的。这是公共产品与私人机构提供的商品之间存在的重大差异。但是,我国高速公路的现状几乎是“无路不收费,收费无绝期”。
  根据《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要求,收费公路无非是两种: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前者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对此种公路的收费,采取的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原则,即收费的目的仅用于还贷,一旦借款还清,就应当停止收费。后者是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对此种公路的收费,我国采取的是“收回投资,合理回报”的原则,即收费的目的仅是允许投资者在收回投资的基础上获得合理的回报。
  然而,各地的普遍做法是,对于政府还贷公路,即使贷款还清,仍然继续收费,且多将所收费用挪作他用,违反《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把高速公路收费变为政府的融资平台。对于经营性公路,即使投资者获得了充分的回报,仍然允许其继续收费,从而获得高额的不合理回报。
  在很多情况下,地方政府还存在着滥用手中掌握的批准权,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取不合理费用、随意延长收费期限等行为。1公里收5元、3公里收10元之类的合法不合理收费现象即为其中一例。从表面看,是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多收了费用,但本质上是政府部门的批复赋予了管理者收取高额费用的权利。
  因此,在如何解决高速公路收费这一久拖不决的问题上,政府部门的立场至关重要,是仅考虑自己或者高速公路投资者的经济利益,还是应当同时顾及消费者利益?毫无疑问,消费者利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者的重要考虑因素,这不是政府决策部门对消费者的施舍,而是政府决策部门的法定义务。
  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政府决策者就不应当再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期限来确定高速公路收费期限,而是应根据法律确定的收费原则确定较短的收费期限;不应当再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来确定高速公路的收费金额,而是应根据道路的使用状况及当地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较低的收费标准;更不应当对短短的1公里道路收取5元费用或3公里收取10元费用,而是应免收费用,或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收取低廉的费用。

 

附:原文报道链接:http://zxb.ccn.com.cn/shtml/xfzb/20131011/22975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