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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黄勇)热议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审判专业性


法制日报:(黄勇)热议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审判专业性


(来源:《法制日报》 2014-6-25 法学院版 记者:蒋安杰)

2014524日至25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ICT产业竞争实验室联合主办,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为支持单位的“2014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论坛”在北京隆重举行。在为期两天的会议中,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高院的三十多位法官,以及来自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官员,中外学者和实务人士两百余人围绕反垄断民事诉讼审判的专业性,就“反垄断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的关系”、“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竞争影响及诉讼案件分析”、“经济分析在反垄断诉讼中的适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等前沿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探讨。

 

反垄断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朱理法官指出,我国目前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双轨并行,两者之间的是合作、协调和监督的关系。首先,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上能实现功能的互补,需要相互间加强合作。民事诉讼能缓解行政执法资源有限的缺陷,而行政执法对案件的主动调查又能为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提供事实依据。其次,在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交叉时,需要两者的相互协调,对于行政执法机构已经做出的裁决,法院可作为参考认定事实。最后,民事诉讼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表现为法院对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在司法审查中,法院通常会尊重行政机关的裁决,但是法院作为最终的裁判者,具有重新审理的权力,可以对行政机构的实体认定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做出裁决。

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教授肯定了反垄断法中承诺制度和宽大制度的重要作用,但是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原告有可能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承诺和自首者提交的证据,如果行政执法机关提供全面的证据,则可能会动摇这两项制度的基础,因此需要平衡证据的披露和原告权利的保护。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黄勇教授在总结中表示,未来存在行政执法和反垄断民事诉讼交叉甚至冲突的可能,需要秉承法治的理念,重视法院的监督职能,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真正实现市场经济的主导和竞争政策的正确贯彻。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竞争影响

美国加利福利亚州副总检察长Emilio Varanini指出,“最惠国待遇条款”这一原本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的概念随着互联网领域所发生的数字图书出版、在线旅游、保险、电子商务等案例,而被纳入到反垄断法管辖的范畴。反垄断法意义上的MFN条款主要具有两种类型。第一类为“卖方的MFN条款”,指的是在交易过程中,卖方(供应商)向买方(经销商、零售商或代理商)承诺,或买方要求卖方提供最优交易条件。第二类为“买方的MFN条款”,指的是在交易过程中,买方主动向卖方承诺,或卖方要求买方提供最优交易条件。

美国查理斯•里弗经济公司主管王晓茹指出,MFN条款既有可能促进竞争,也有可能排除、限制竞争。在促进竞争方面,MFN条款有助于降低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降低企业的因议价所花费的交易成本、有效减少因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在限制竞争方面,MFN条款可能会对市场构成封锁,构成市场的排斥效应。鉴于MFN条款的双重性质,各国竞争监管机构对于其性质及其所引发的相关限制竞争问题的界定,多采取谨慎态度。

美国埃奇沃思经纪公司合伙人邓飞认为,在互联网领域利用网络分销模式设置MFN条款,已经成为了某些经营者的重要竞争手段。互联网的特殊性对于网络分销模式中MFN条款的定性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这些特殊性主要在互联网行业的寡头竞争态势、免费定价策略等方面。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丁文联表示,尽管目前我国互联网领域尚未出现涉及MFN条款的相关垄断纠纷,但竞争执法机构和法院必须要做好接受这方面挑战的准备。一方面,需要参考国外发生的案例及各国竞争监管机构的经验;另一方面,需要结合中国互联网产业自身的竞争特点对案件进行经济分析。

经济分析在反垄断诉讼中的适用

美国佳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Nicholas Levy通过梳理欧盟法院在反垄断诉讼中对经济分析的历史演变,表明欧盟法院此前依靠举证责任的分配来审理反垄断案件,而晚近的发展则使经济分析成为反垄断诉讼的必要步骤。从而揭示了欧盟法院从对经济分析的初步认识、逐步接受到最后的广泛应用需要一个相当的过程,并不能一蹴而就。

美国联邦特区上诉法院资深法官Douglas H Ginsburg指出,世界各主要竞争法域的法院一直努力加强法官在经济学方面的培训,并通过在反垄断诉讼中引入经济学家作为陪审团成员或审判成员的机制,有效地弥补了法官在反垄断诉讼中运用经济学分析的短板。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委员经济学顾问Joanna Tsai博士结合更为具体的相关市场界定和公平、合理、非歧视专利使用费(FRAND)两个具体问题阐述了揭示经济分析的重要作用。Joanna Tsai指出,相关市场界定中的假定垄断者测试和临界损失测试是两种常用的经济分析方法,这些测试有利于对竞争效果的定量分析,以确定垄断行为对于竞争的影响程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宋健庭长指出,反垄断法对经济分析的重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反垄断执法初期,执法机构更倾向于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对涉嫌垄断行为采取“一刀切”的做法。随着执法经验的积累和对经济规律、行业状况的掌握,执法机关更倾向于适用合理分析原则,通过运用经济分析来确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竞争的损害,从而使反垄断行政执法和司法更加专业化和精细化。

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

美国联邦特区上诉法院资深法官Douglas H. Ginsburg指出,反垄断民事诉讼程序中需要重视克服程序的延迟、保持裁决者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等问题。此外,正当程序还有赖于法院的高透明度、客观对待案件证据、避免政治压力的影响以及充分的监督制约。

美国司法部副部长助理Leslie Overton认为,公平、透明的裁判过程能够提升最终审判机构的决策合理性和合法性。所有涉及反垄断的行政、司法行为,不管是听证会、调查,还是民事诉讼,都应该采纳正当程序,正当程序可以提高判决的水平和质量,对业界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丁文联法官指出,正当程序是保护公民权力不受侵犯的最重要的法律规则,法官应该珍视法律赋予当事人的程序权力。就中国法院的实践而言,对于案件及程序的公开和对效率的关注都是正当程序的体现。当然,对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弱约束方面,法律对此并没有具体规定,可能会对于查清事实存在一定的阻碍。

 

附报道链接:

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14-06/25/content_5625306.htm?node=20740&bsh_bid=439029999&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网易转载:

http://news.163.com/14/0625/06/9VIKOCCG00014AE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