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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勇:法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中国网 2014年11月6日)


黄勇:法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中国网 2014年11月6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一论述,客观而充分揭示了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的内在一致,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完善提供了明确思路

首先,法治是市场经济良好运行的保障。“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最重要的论述之一。四中全会对“法治经济”的着力强调正是对三中全会这一深刻论述的有力保障现代市场经济核心特征,就保护私有产权、维护契约自由、统一开放市场、促进公平交易和积极有效监管上述特征源于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而市场规律的实现则呼唤良法的治理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植根于良法之中蕴含了良法的法治这一根本性的治理结构得到确立,将为动态演进的市场经济持续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其次,法治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保障。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禁止即可为”,为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确立基本原则四中全会决定有利于在廓清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过程中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有利于政府强化市场思维,尊重市场行为有利于预算法、竞争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实体和程序法律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进一步地,随着改革的深入,政府与市场边界的调节特别要求政府职能从聚焦于事前审批,转换到依法建立健全积极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只有法治,才能真正把握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度”

再次,法治是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保障。市场主体的生成与确立,依赖于市民社会的生成和民商法的保障。在此基础上,市场主体有效参与竞争和创新需要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如果说竞争带来繁荣,那么只有法治保障的竞争才能带来持续繁荣四中全会《决定》将推动公平竞争环境的塑造,促进国企与非公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提高市场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创新,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竞争秩序的重整应当贯彻法治承载的精神指向的竞争法律制度安排此外,四中全会决定强调“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从法治的角度,通过法院为市场主体提供公正救济的方式力促公平竞争保障的实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毫无疑问,四中全会决定的这一论述意义深远,理论和实践价值重大。不仅体现限制公权力与保障私权利并行的现代法治思想,而且为我国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注入了全新的活力与动力。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法学教授)

报道链接:http://news.china.com.cn/live/2014-11/06/content_29706545.htm

人民网转载:http://legal.people.com.cn/n/2014/1106/c188502-25987472.html

新华网转载: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11/06/c_1113144066.htm

法制网转载:http://www.legaldaily.com.cn/commentary/content/2014-11/06/content_5835901.htm?node=33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