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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成功举办第五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


法学院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成功举办第五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


 

2016年3月10日下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通报会暨第五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召开。论坛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承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教师苏号朋教授宁红丽教授、马特教授薛源教授、冯辉副教授、王乐兵助理教授、姜龙助理教授提交了论文或发言稿;除宁红丽教授和冯辉教授外,上述其他教师均全程参加了研讨会。另外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新华社、京日报、北京报、京晚报、民主与法制时报、京报、法制晚、北电视台、法治国传媒、首都政法综治网、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等单位的专家、学者、法官、律师、记者参加了此次会议。

 

(图为授牌仪式现场)

 

(图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常宇致辞)

 

(图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伟民致辞)

 

(图为法学院苏号朋教授致辞)

 

(图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刘双玉副院长致辞)

会议于13:30准时开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辛振兴主持开幕式。首先进行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研究基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实践基地”授牌仪式,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伟民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苏号朋北京市第三中人民法院予上述研究基地和实践基地的名研究基地和实践基地的成立为三方的深入交流合作,持续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常宇、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伟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双玉等发表了致辞。常宇秘书长指出保护消费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并从立法保护、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以及社会保护四个层级简要说明了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焦点问题、解决方式等。还指出,人民法院应该努力提高司法审判质量,有力维护消费者权益。他从消费者投诉中总结出目前消费问题的集中点——网络购物与微商模式等。最后提出了司法审判应该落实最新立法成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倾斜规定,切实做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愿望和希冀。号朋教授在致辞中回顾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近年来与北京三中院进行的友好、密切、注重实效的合作,强调了合作对法学研究、法律人才培养、消费者保护法学科建设的重大贡献,并认为实践基地的设立为双方的合作提供了新的平台,可借此进一步落实消费者保护法领域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学者和法官可以共同探讨疑难案件、共同开展课题研究、共同培养消法人才,从而共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出贡献。

 

图片说明:从上至下依次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侯军庭长通报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情况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郑慧媛法官通报消费纠纷典型案例

其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侯军通报了北京三中院2015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情况”,通报主要围绕食品安全和网络购物两个主题。通过对三中院2015受理的96件消费者权益纠纷二审案件的量化分析和比较,总结出此类案件具有如下特点:案件数量激增,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买卖合同纠纷占比高,诉求集中于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受到关注,标签瑕疵问题突出;网络纠纷类型多样化,电子数据采集难度大等。针对上述问题,侯军庭长提出了如下司法观点:失效、变质食品的消费者可选择主张惩罚性赔偿;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瑕疵可主张十倍赔偿;进口食品应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充分提示说明的网站格式条款存在效力瑕疵;虚构原价、虚假促销的行为构成欺诈;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科学认定电子证据。另外,侯军庭长对相当当事人提出的建议是:消费者应充分了解商品和服务信息,提高证据留存意识;生产者应提高商品标注、说明的规范,避免瑕疵商品进入市场;经营者应尽审慎审查义务,规范商品交易;网络交易平台应尽合理审查义务,规范网站条款。

北京三中院民三庭法官代表郑慧媛和常洪还介绍了四个具体的“消费纠纷典型案例争议焦点涉及消费合同(买卖、旅游服务等)的欺诈认定、食品安全标准、消费合同的解除

 

图片说明:从上至下依次为中国人民大学姚辉教授、法学院马特教授、法学院薛源教授、法学院王乐兵助理教授、法学院姜龙助理教授做主题发言)

“第五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的第一单元围绕“新《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展开,并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侯军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姚辉做了“职业打假人的法律规制”主题发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李增辉以“部分食药类职业打假人不当行为应引起关注”为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理事王成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机理和效果”的发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孙颖就“新食安法惩罚性赔偿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郑慧媛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瑕疵的司法认定”主题阐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吴景明也就“职业打假人和职业索赔人的区别与规制”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主任陈剑打假索赔的背景和角度定位的角度出了自己的看法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保护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理事芦云以及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产品质量与安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张学明对上述发言做了总结和点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主持论坛第二单元,主题为“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马  特以“网购中的消费者保护——如何理解消保法第44条”为题做了阐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薛源“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息披露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题进行了主题发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静就“网络购物中网络交易平台承担的民事责任”做了相关探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王乐兵“网络购物平台的信息披露与责任规制”为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姜龙做了“消费者撤回权与‘一般退货权’之辩析的报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金伟发表了关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审查限度”的见解。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以及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学辉对上述发言做了点评。

 

(图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马强副院长做闭幕致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马强总结致辞。马强副院长对本届论坛研讨的主要内容进行总结,并谈了几点感受:第一,论坛十分具有实践性早在去年3月份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召开的消费者保护法论坛上,我们就想把新《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列入研讨范围,但因当时案例太少而放弃。在过去一年里,北京三中院已经审理了一定数量的该类案件,并存在一系列的争议问题,因此本次论坛决定将这一议题列入研讨之中,体现了论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鲜明特点第二论坛的新颖性在去年的论坛上,外经济贸易大学学院的宁红丽老师曾经提出“裁判文书网上为什么没有消费者撤回权’案件”的疑问。在今年的论坛,我欣喜地看到消费者撤回权已经列入探讨的范围中,再一次体现了北京三中院法官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对这选题的关注第三,论坛的开放性今天不仅有消法研究会、中消协、高校的专家、学者,还有律师界的同行加入我们的论坛。大家研讨主题各抒己见,有观点和思想的交锋,这会引导我们进一步思考。法官对于案件的处理,如果能多听听专家的意见、律师的意见就会有助于案件的处理各界法律人士的广泛参与,充分体现了论坛的开放性。最后,马强副院长希望今后北京市三中院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作为合作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以该论坛为契机和平台继续提升合作的内容和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