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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学术研讨会


我院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学术研讨会


2016年03月03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第96期法学工作坊在宁远729举行。本次工作坊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王乐兵老师主持,讨论的主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6年03月03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第96期法学工作坊在宁远729举行。本次工作坊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王乐兵老师主持,讨论的主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

主管科研工作的冯辉副教授首先就“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背景以及讨论的意义进行了简要介绍和说明。法学院分党委书记于海纯教授民商法学系系主任梅夏英教授、王军教授、马特教授、董灵副教授、傅广宇副教授、姜龙助理教授,国际法系薛源教授,宪法和行政法系郑海平助理教授以及我院部分博士生均参会并充分进行了讨论。

 

 

会上,王军教授首先发言,就征求意见稿中的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法律行为无效的效力、乘人之危与胁迫的关系、不可抗力等相关条款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就其与CISG、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梅夏英教授就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五章民事权利部分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该章的相关条款系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的重复,是纯粹的权利宣示条款,实际价值有限,近些年民法理论研究的成果吸纳有限,尤其是没有回应网络环境下虚拟财产保护等现实需求。于海纯教授从商法的角度就征求意见稿中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保险实践中的保护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应当在商法中规定营利性法人,而不是民法中。马特教授、薛源教授、董灵副教授、傅广宇副教授、姜龙助理教授、郑海平助理教授、王乐兵助理教授分别就征求意见稿中的法人分类、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自然人行为能力、监护、代理、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权利客体等问题各自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王军教授民商法系主任梅夏英教授法学院党委书记于海纯教授民商法系马特教授董灵副教授国际法学系薛源教授民商法学系傅广宇副教授助理教授姜龙宪法行政法学系郑海平助理教授就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

 

(我院博士生参加讨论)

会场讨论气氛热烈,参会的诸位老师就上述问题展开了为期两个半小时的深入研讨,通过比较征求意见稿与各国民法典及目前各个版本的建议稿,就征求意见稿的整体立法框架和具体制度设计提出了建设性的见解。会后,各参会老师一致决定就征求意见稿现存的制度问题形成具体的书面意见提交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参考,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提供有益的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