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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大法学院校友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贸大法学院校友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校友会

 

章程

 

(提交2015919日法学院校友会成立大会审议)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校友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校友会(“法学院校友会”或“本会”),英文名称为UIBE Law Alumni Association (“UL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法学院”)的各届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可行时,经理事会决议,法学院校友会可依法注册并取得法人资格。

 

第三条 在依法注册之前,本会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友总会(“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会接受校友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是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十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宁远楼7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办公室。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法学院国内外历届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与团结,发扬法学院的光荣传统和优良学风,动员法学院校友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法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密切联系,互通信息,交流和总结经验,促进法学院的改革与发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与科研水平,发扬法学院的学科特色,为祖国统一、民族复兴和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与改革开放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动员法学院校友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沈达明冯大同法学教育基金(“基金”)捐款。

(二)对法学院校友捐款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根据基金章程规定向基金提名理事。

(四)为法学院校友提供就业帮助和就业相关服务。

(五)编制法学院校友通讯录,定期进行更新。

(六)印发法学院校友通讯会刊,报导校友动态,交流信息。

(七)组织法学院校友在工作、学术等方面的交流。

(八)及时向法学院校友提供信息,推广工作经验和科研成果,推动法学院校友回报法学院,促进法学院教育事业和校友自身事业的共同发展。

(九)组织调查研究,征集法学院校友的意见和建议,为法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服务。

(十)征集院史、法学院校友资料,丰富院史博物馆馆藏。

(十一)组织法学院校友的返校活动。

(十二)参加校友总会的活动。

(十三)加强与国内外校友的联系,举办有利于社会、有益于母校、有利于法学院、有助于法学院校友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1978年至1984年北京对外贸易学院国际贸易系下设的“国际商法教研室”和1984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法系和法学院学习和工作过的所有人员均为本会会员,除非本人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明确表示不加入或者退出法学院校友会。

 

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