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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大法学院 沈达明-冯大同法学教育基金章程(征求意见稿)


贸大法学院 沈达明-冯大同法学教育基金章程(征求意见稿)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沈达明冯大同法学教育基金

 

章程

 

(提交2015919日基金成立大会审议)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三节  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委员会...

第五节  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五章          财产的来源、管理和使用...

第一节  财产来源...

第二节  财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节  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八章          附则...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沈达明冯大同法学教育基金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的名称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沈达明冯大同法学教育基金”(“基金”),英文名称为“UIBEShen &Feng Foundation”。

 

第二条  基金是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法学院”)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校友会(“法学院校友会”)共同发起的,以支持法律教育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基金是“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经贸大学基金会”)的分支机构。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可行且条件成熟时,经理事会决议,基金可依法注册并取得法人资格。

 

第三条  基金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元,来源于法学院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和单位的捐赠。

 

第四条  基金的财产属于基金的独立财产。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可行且条件成熟时,基金应以自己名义独立开立银行账户并通过该银行账户接受捐赠和支付。

在基金成立至开立银行账户期间,基金将通过经贸大学基金会的账户对基金的资金进行收取、保管和支付。

 

第五条  基金的住所是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十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宁远楼7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办公室

 

第六条  基金依法接受国家主管机关和经贸大学基金会的管理。

 

第七条  基金依照法律法规、经贸大学基金会章程和基金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基金的宗旨是:通过接受捐赠在法学教育领域内进行奖教助学,推动国家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  基金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筹集资金,接受捐赠;

(二)管理和使用捐赠的资金和其他物品;

(三) 支持法学院学科建设,支持法学院更新教学和科研设施,扶持重点学科建设;

(四)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资助贫困学生;

(五)支持理事会批准的、其它与国家法学教育相关的项目及公益活动。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 拥护基金章程,认同基金宗旨;

(二) 愿意承担基金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 在法学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士;

(四) 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五) 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

(一)享有基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工作的监督权和建议权;

(三) 参与理事会的工作;

(四) 获得基金信息和资料;

(五) 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理事的义务:

(一) 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维护基金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基金交办的工作;

(四) 遵守基金章程;

(五)为法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一定的支持。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三条 基金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的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十五至十九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其中一名理事由法学院院长担任、一名理事由经贸大学基金会秘书长担任、五名理事由法学院校友会提名的理事担任、八至十二名理事由主要捐赠人提名的理事担任。如果主要捐赠人提名的理事人数超过上述人数,并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则由主要捐赠人一人一票表决,获得表决前十二名的成为主要捐赠人提名的理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可以设名誉理事若干名。名誉理事由理事会聘任,聘期三年,可连续聘任。名誉理事可列席理事会。

 

第十六条 基金理事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由法学院、经贸大学基金会、法学院校友会和主要捐赠人依照本章程规定的提名人数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第一届理事会在基金成立时成立。

 

第十八条 理事会换届时,由法学院、经贸大学基金会、法学院校友会和主要捐赠人依照本章程规定的提名人数分别提名,并在上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将名单提交给理事会。提名人应同时书面说明提名原因并提供简历。提名人在提名之前,可以相互征询,也可以听取理事会意见。理事会应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向法学院、经贸大学理事会、法学院校友会和主要捐款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提名人按照本章程规定提交名单。

如果上述提名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名单,理事会应及时予以书面通知。如果上述提名人未在理事会书面通知日期后两周内向理事会提交名单的,由理事会在两周内决定该等名单,并由该等人士与其他提名的理事组成新一届理事会。

如果理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决定名单的,由已经获得提名的理事人选在两周内商议并决定该等名单,该等名单应获得已经获得提名的理事的半数以上同意。

在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前,任期届满的理事会继续工作。

新一届理事会原则上应在上一届理事会任期届满三年之日成立。

 

第十九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辞去理事职务。辞职在辞职通知送达理事会时生效;但是由于该名理事辞职导致理事会人数不足理事会会议法定人数的,则该等辞职至新的理事产生后方可生效。理事一年内不参加任何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辞职。

辞职理事的提名人应提名新的理事人选继续辞职理事的任期。

 

第二十条  理事会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可以在任期内免去理事的职务。理事被免职后,提名人应在一个月内提名新的理事人选。如果提名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名,则理事会可以提名新的理事,继续该等理事的任期。

 

第三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任免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审议年度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重大捐赠和重大投资活动;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基金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人员编制方案;

(八)  决定委员会的设立、成员组成和议事规则;

(九) 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十) 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 受理对基金的投诉,包括资金管理、使用或对理事和秘书长的投诉;

(十二) 决定基金的终止;

(十三) 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职权;

(十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年会。理事会年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可以授权其他理事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理事会第一次年会在上半年召开,第二次年会在下半年召开,两次会议的间隔时间不超过九个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年会应提前三周书面通知全体理事,书面通知应说明会议时间、地点、议程、议案和拟通过的决议文本。书面通知应附上会议相关资料。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由理事长负责,秘书长应按照理事长要求协助理事长准备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经理事长或三名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提议理事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理事长。该提议通知应说明提议的理由、议程、议案、拟通过的决议文本以及提议的会议时间和地点,并附上相关资料。

理事长应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发出会议通知。如理事长未在上述期限内发出会议通知,提议理事可推选其中一名理事为召集人,该召集人应在推选后三日内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应按照理事会年会的会议通知准备。

临时会议应在发出会议通知后第五日至第八日中的任何一日召开。具体日期由理事长或者发出会议通知的其他召集人决定,并在会议通知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基金住所或者在北京其他地点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如果出席会议人数不足半数的,会议应延期一周召开,会议召集人也可以与出席会议的其他理事协商后确定一个合理日期召开延期后的理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应将新的会议时间及时、但不晚于原定会议日期起两日内通知其他理事。在延期后召开的理事会会议上,即使出席会议的理事人数不足半数,也视为符合法定人数要求。

 

第二十九条  理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如果条件允许,理事也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参加会议。

不能出席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受委托的理事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理事每年必须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一次。

 

第三十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秘书长;

(三) 重大募捐活动;

(四) 重大投资活动;

(五) 基金的终止;

(六) 基金的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工作由秘书长负责,秘书长应在会议后三日内将会议记录发送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如果对会议记录有任何修订或者补充,理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五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给秘书长。秘书长应根据理事反馈对会议记录做相应修订;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在会议记录中做相应说明。秘书长应在会议后两周内将整理完毕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发送全体理事。

 

第三十三条  如果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会议纪要由秘书长负责准备。会议纪要应列明会议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出席会议的理事、会议通知的日期、会议议程、形成的决议和表决结果等内容。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节    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根据需要,理事会可以设立募捐、发展规划等委员会,并决定委员会组成和议事规则。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理事组成,每个委员会由三至五名理事组成,其中一名理事是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向理事会汇报工作。委员会原则上应在理事会年会之前召开会议,并在理事会年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三十七条  募捐委员会将负责基金的募捐工作。

第三十八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将负责为法学院的发展提供建议。

 

第五节    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的人员担任。秘书长可以不是理事。

 

第四十一条  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十二条  理事长为基金的代表人。

基金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基金代表人在任期间,因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财产损失的,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  基金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基金签署重要文件;

(四) 负责与主要捐赠人的沟通联系;

(五) 提名委员会主任人选;

(六) 向理事会做工作报告;

(七) 理事会授予的职责;

(八)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理事长可以书面授权理事代为行使理事长的部分职责。

 

第四十四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基金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会议决议;

(二) 制定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 制定年度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 向理事会提交基金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说明;

(五) 制定基金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人员编制方案;

(六) 负责聘请基金工作人员;

(七) 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根据章程规定准备理事会会议资料;

(九) 维持基金与捐赠人的日常联系;

(十) 监督在经贸大学基金会设立的基金子账户的收支和使用情况;

(十一) 组织实施基金的公益活动;

(十二) 负责与经贸大学基金会的合作关系;

(十三) 负责基金与法学院和法学院校友会的联络;

(十四) 保存基金(包括理事会)的文件;

(十五) 编制基金财产清单;

(十六) 受理和处理投诉;

(十七) 接受和处理捐赠人的质询和查询;

(十八)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九) 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基金在必要的时候经理事会批准可成立监事会。如果成立监事会,监事会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三名监事分别由法学院院长、法学院校友会和主要捐赠人提名各一名。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推选。

 

第四十九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但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五十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基金的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五十一条 具有近亲属的,不能同时在基金担任理事、监事和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 监事辞职时,应向监事会其他成员和提名人发出书面通知。提名人应在收到通知后两周内提名新的监事人选。辞职将在新的监事人选提名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如下:

(一) 检查基金的财务;

(二) 对理事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提出独立审核意见;

(三) 监督理事和基金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章程和理事会决议;

(四) 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和理事会决议的理事和基金工作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 当理事、基金工作人员的行为损害基金利益时,要求理事和基金工作人员予以纠正。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任何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提前两周书面通知监事。会议通知应列明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议案以及拟通过的决议文本。会议通知应附上相关资料。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监事参加方可召开。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工作由秘书长负责,秘书长应在会议后三日内将会议记录发送出席会议的监事审阅。如果对会议记录有任何修订或者补充,监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五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给秘书长。秘书长应根据监事反馈对会议记录做相应修订;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在会议记录中做相应说明。秘书长应在会议后两周内将整理完毕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发送全体监事。

 

第五十九条 如果监事会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会议纪要由秘书长负责准备。会议纪要应列明会议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出席会议的监事、会议通知的日期、会议议程、形成的决议和表决结果等内容。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法学院、经贸大学基金会、法学院校友会和主要捐赠人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财产的来源、管理和使用

 

第一节  财产来源

 

第六十二条  基金的财产来源于:

(一)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 政府资助;

(三) 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 合法运作基金的收益;

(五) 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六十三条  基金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四条  基金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经贸大学基金会章程和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五条 在基金开立银行账户之前,基金将通过经贸大学基金会的账户收取、管理和支付资金。经贸大学基金会将以基金名义设立一个子账户对基金的资金进行独立的收取、保管和支付。该等子账户独立于经贸大学基金会的其他账户。经贸大学基金会不向该子账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六条 基金接受捐赠的物品,以基金名义持有;如果在法律和政策上无法以基金名义持有的,由理事会决定适合的持有方式。

 

第六十七条 如捐赠人提出要求,基金应对捐赠人及其捐赠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保密。

 

第二节   财产管理与使用

 

第六十八条  基金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品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宗旨的用途时,基金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六十九条  基金的财产主要用于:

(一) 支持法学院学科建设,支持法学院更新教学和科研设施,扶持重点学科建设;

(二) 奖励法学院品学兼优的学生;

(三) 资助法学院的贫困学生;

(四)支持其他与法学教育相关的项目及公益活动;

(五) 维持基金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六) 其他符合基金章程的款项。

 

第七十条  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一条  基金的投资活动应根据理事会的决议进行。投资额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基金余额的25%

 

第七十二条  基金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不得高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20%

除非理事会另行决议,基金每年的工作经费和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2%

 

第七十三条  基金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七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秘书长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七十五条  基金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七十六条  基金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节   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七十七条  基金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八条  基金依法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七十九条  如条件成熟,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十条   基金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理事长和秘书长的上年度工作报告;

(二) 上年度决算;

(三) 理事长和秘书长的本年度工作计划;

(四) 本年度预算;

(五) 财产清册。

 

第八十一条  如果法律有规定,基金进行年检、换届以及清算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十二条  基金在依法设立登记后,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本基金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八十三条  法学院、经贸大学基金会、法学院校友会、捐赠人有权每年一次对基金进行检查。理事会、秘书长应予以配合。

 

第八十四条  经捐赠人合理要求,基金应向捐赠人提供关于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日常查询方法和监督途径。

 

第八十五条  基金应在收到捐赠人和捐赠资金数额及时与捐赠人确认。

 

第八十六条 理事、秘书长和监事,均不在基金领取报酬。

 

第八十七条 基金的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费用,由秘书长提议,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八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秘书长、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八十九条 理事会应与捐赠人保持沟通交流,及时传递相关信息。

 

第九十条  基金应每年度制作年度报告。秘书长应在每年上半年将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发送给所有捐赠人,捐赠人要求进行保密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九十一条  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法学院或者法学院校友会解散、终止的;

(四)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

   (五) 理事会决议终止的。

 

第九十二条  基于章程第九十一条(一)(二)(三)(四)款情形终止的,理事会应在出现该等情形后一个月内通过决议终止基金。

 

第九十三条  基金的终止,应在理事会会议通过决议后七日内,报经贸大学基金会、法学院和法学院校友会备案。

 

第九十四条  基金应当在理事会通过终止决议同时成立清算组。

 

第九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为三人,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其中一人由法学院院长担任,一人由法学院校友会提名的理事担任、一人由主要捐赠人提名的理事担任。清算组组长由理事会从清算组成员中指定,并负责组织清算工作。

 

第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立后,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长停止工作。

 

第九十七条  清算组的职责包括:

(一)清理基金的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捐赠人;

(三)处理基金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税款;

(五)处理基金的剩余资产;

(六)代表基金参与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十八条  清算组应在清算组成立后三个月内完成基金的清算工作并出具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得到两名以上清算组成员同意。清算报告应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十九条  清算报告应提交经贸大学基金会、法学院和法学院校友会备案。如果基金已经登记,清算组应在备案后办理基金注销登记手续。

第一百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经贸大学基金会、法学院、法学院校友会和主要捐赠人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或其受益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基金的其他剩余财产中的现金,全部无偿捐赠给法学院用于法学院的教学和科研活动;

(三)基金其他剩余资产中的现金之外的财产,通过公开拍卖取得货币资金后,无偿捐赠给法学院用于法学院的教学和科研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理事会决议捐赠给与基金性质、宗旨相同或者类似的公益组织用于法学教育,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贸大学基金会、法学院和法学院校友会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  如果基金在本章程修改时已经设立登记的,应依法报登记机关核准或者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 法学院,是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二) 法学院校友会,是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校友会。

(三) 主要捐赠人,是指截止某届理事会成立之日的前三年内向基金捐赠的实际缴纳金额最多的前十名捐赠人。

(四) 经贸大学基金会,是指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

(五) 重大捐赠,是指一次捐赠金额超过人民币五万元的捐赠活动。

(六) 重大投资,是指一次投资超过人民币五万元的投资活动。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经2015919日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时生效。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