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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李青武应邀参加“北京四中院民商审判实务论坛”


法学院李青武应邀参加“北京四中院民商审判实务论坛”


2015年4月14日,法学院副教授李青武应邀参加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届“民商审判实务论坛”。此次论坛议题有三个:1.财产保险受益人权利与质押等担保约定优先受偿权重合时的法律认定;2.车辆保险中所有人与驾驶人分离时承运人责任险保障范围与免责问题;3.人身保险如实告知义务履行、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情形保险利益效力认定本届论坛应邀嘉宾5位:北京高院刘春梅副庭长、北航法学院任自力教授、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暨保险产业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李青武副教授、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原主任欧秋钢、平安保险公司北分公司法律合部罗然主任。来自北京四中院与北京铁路法院的17位资深法官参加了研讨。本届论坛由北京四中院马军副庭长主持。

 

(北京四中院刘毅副院长论坛前与嘉宾座谈)

论坛开始前,北京四中院党组成员刘毅副院长与论坛嘉宾进行了座谈,介绍了北京四中院的成立、法官遴选、受案范围与司法改革使命的担当。北京四中于2014年12月30日上午挂牌成立,是落实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大举措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四中院从全市高院、中院与基层法院遴选法官,法官审判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北京东城、西城、朝阳、海淀的保险纠纷二审由四中院管辖。

 

(嘉宾聆听案情分析)

论坛期间,法官与嘉宾们就论坛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鞭辟入里。李青武就上述议题进行阐述:1.财产险中的“第一受益人”,非保险法的概念,而是担保法制度在保险合同中的运用,该“受益人”的“第一”顺位是担保物权优先效力的体现,是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第一受益人”(实为质押权人)间,就理赔环节达成的协议,即,如果质押权人向主债权人(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则在质押物灭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将保险赔偿金支付给该“受益人”;如果质押物灭失,但诉讼期间主债权没有到期的,保险公司为了“第一受益人”的利益,将保险赔偿金进行提存;如果诉讼期间,主债权由被保险人清偿,“受益人”没有向人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则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2.在车主与使用人分离情形下,为解决承运人责任险的责任认定问题,李青武建议引入“记名被保险人”与“许可被保险人”概念,同时依据中国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解决承运人责任险的法律适用问题,从而判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3.人身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是否违反及其违反的法律效果投保人代签名情形下,保险利益是否存在?保险合同是否生效?李青武认为投保人在回答保险公司关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询问时,投保人有义务就该问题向被保险人进行核实,如果有一方隐瞒客观事实的,应认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义务退还部分保险费,即,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合同中载明的到期日止,这段期间对应的保费应退还给投保人。关于投保人代签名,李青武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投保时代签名取得了被保险人同意,代签名有效,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至于该“同意”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不影响“同意”的效力。但是,如果指定死亡险中的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受益人指定无效。同时李青武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被保险人事后追认的规定,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应该删除。

论坛休息期间,李青武向马军庭长转达了于海纯书记的问候及两院合作的意向,希望两院能建立深度合作基地。马庭长也表示积极探讨合作方式、合作内容,建立教研服务司法、司法实务促进法律人才培养的合作模式。

 

法学院副教授李青武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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