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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就旅游者权利保障专访苏号朋教授


法制日报就旅游者权利保障专访苏号朋教授


 

201357日,法制日报第三版刊登了该报记者就旅游者权利保障专访我校法学院苏号朋教授的报道。

在报道中,苏号朋教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最大的亮点就是为旅游者提供了权利保护和救济的方式。苏号朋说,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基于旅游合同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旅游者为了满足自身的生活消费需要而接受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或者购买、使用旅游经营者出售的商品。此种法律关系是典型的消费法律关系,旅游者是典型的消费者,应当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各项消费者权利。旅游法专列一章规定旅游者,且将旅游者定位为消费者,是对旅游者法律地位的准确认定。苏号朋注意到,旅游法中涉及到旅游者的权利具体包括八条。即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依约履行权、受尊重权、特殊旅游者的便利和优惠权、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和求偿权。

  苏号朋说,虽然旅游者是消费者,但旅游法关于旅游者权利的规定并非简单地复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而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依据和基础,结合旅游行业的特点加以补充、完善,并有一定的创新,从而在消费者权利领域,形成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种类型的关系。

  第一种类型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简单复制。旅游者是特定的消费者群体,因此旅游法引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重要的消费者权利,具体包括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求偿权。第二种类型是将经营者义务转换为消费者权利加以规定,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从经营者角度规定的,定位为经营者的义务,但旅游法将其以消费者权利的方式加以规定,具体包括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依约履行的权利。第三种类型是作出了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为完善的规定。例如,旅游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者受尊重权的表述为: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表述则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显然,旅游法的规定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为完善。第四种类型是根据旅游行业的特点作出的、不同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具体包括特殊旅游者的便利和优惠权、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苏号朋说,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安全权,旅游法并未从旅游者权利的角度作出规定,但第十二条第一款隐含有此项权利,且第五十条从旅游经营者义务的角度作出了如下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其立法精神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完全相同。

  对于这部涉及到许多人利益的法律而言,仅仅规定了权利肯定不够,如何保护权利实现和保障权利受损之后的救济更为重要。苏号朋说,旅游法在旅游者权利救济领域中的很多规定都是亮点。相比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中对旅游者权利受到损害时,规定了诸多救济方式。

  苏号朋介绍,首先,是规定了无理由退货权。依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如果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或者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时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则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其次,是规定了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倍数更高的惩罚性赔偿。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第三,规定了多主体的救助和保护责任。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苏号朋说,旅游法还规定了任意解除权。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游法中对于作为消费者的旅游者权利的许多规定走在了前面,这为正在修订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苏号朋表示。

附:原文报道链接

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13-05/07/content_4436161.htm?node=2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