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快讯 - 学院新闻

学院新闻

“经贸法学工作坊”第176期成功举行

2022年1014日,“经贸法学工作坊”第176期《债券虚假陈述之作用力与赔偿责任》顺利举行,近100人在线上参与了本次论坛。本次工作坊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缪因知教授担任主讲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周淳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樊健副教授担任与谈人,并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楼秋然副教授主持。

主讲人缪因知教授现为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缪因知教授在证券法领域颇有建树,著有《中国证券法律机制研究》,在《中外法学》、《法学家》、《清华法学》、《法学》、《法律科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本次讲座即围绕缪老师在债券虚假陈述责任领域的最新科研成果进行。

2020年,“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作为全国首例债券虚假陈述代表人诉讼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021年至今,我国债券虚假陈述案件也迎来爆发式增长。缪老师即就该热点议题,立足于证券虚假陈述的基本理论与实务中债券虚假陈述逐渐增多、对中介机构打击力度大的背景,从损失计算和中介机构责任两方面对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的合理限制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讲解,相关研究发人深省,兼具理论指导与实践探索意义。

首先,在债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范围确定方面,缪老师点明理论上长期遭受忽视的“债券虚假陈述和股票虚假陈述作用力原理区别”问题,引出债券虚假陈述作用力度量的特殊性。接下来,缪老师提出内生视角下虚假陈述作用力判断与损失计算路径,并基于避免过度归责于发行人的立场对“事前主义”的思路进行评析。缪老师进而考虑到多元化外生因素的影响,提出以“事前主义”与“事后主义”结合的方法分别确定责任的上限与基准。在此基础上,缪老师详细分析了债券价格在虚假陈述揭露后所可能发生的不同情形和法律后果,即在债券价格波动的不同后果下损失分别应当如何计算,以尽可能平衡债券发行人与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同时,缪老师强调了此种侵权责任范围的计算方法仅仅为发行人承担责任提供一个基准,并不必然等同于实际应当赔偿的损失。

image.png

其次,就证券中介机构虚假陈述赔偿责任而言,缪老师认为相较于股票虚假陈述,债券虚假陈述中发行人在被揭露后偿债能力可能更弱,中介机构责任承担问题更加突出。从“五洋债”欺诈发行案出发,缪老师对中介机构责任是否完全产生于对虚假陈述有作用力的行为提出质疑,从而强调应当正视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决策之间的弱作用力、中介机构的强社会价值和过度责任导致的负面激励、追偿的难以实现,在具有合理限制中介机构虚假陈述责任的法律基础的前提下,有必要通过部分责任制平衡虚假陈述追责机制的强化。

image.png

(主讲人缪因知教授)

在与谈环节,周淳副教授表示自己从缪教授的讲座中收获颇丰,并分享了自己的心得与见解,进行了有益补充。周老师指出权益类证券发行和固收类证券发行在收益方式、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存在不少差异,同时也强调了在对域外中介机构连带责任规则进行借鉴时,要着重注意相关法域中中介机构抗辩得到支持的难易程度以及机构声誉担保作用、事后的强保护机制等是否存在,不能简单借鉴。同时,我们也不能轻易以行政责任“连坐”之机理确定民事责任之“连带”。

image.png

(与谈人周淳副教授)

樊健老师则就司法解释规定事后计算损失的方式只用于集中竞价交易,债券交易是否适用;“事后主义”计算方法中所使用的“揭露后价格”能否确定;在交易双方约定仲裁条款的前提之下,是否就能认为与违约紧密相关的侵权纠纷也能由仲裁机构处理;中介机构是否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担保增信作用等问题与缪老师展开了探讨,明确了自己的主张与观点,进一步拓宽与加强了讲座的广度与深度。

image.png

(与谈人樊健教授)

最后,楼秋然老师感谢缪老师、周老师与樊老师对“经贸法学工作坊”的支持,本次“经贸法学工作坊”圆满结束。

image.png

(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