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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治理的中国道路与制度建构研讨会”成功举办

2021年8月,《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在国家法律的层级上针对自动化决策算法确立了规制基础。2021年9月和10月,监管机构相继出台《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不但是我国首次以“算法”为名的法律文件,更是世界范围内全面回应算法挑战的体系性尝试。根据《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未来三年是关键阶段,到2025年前,我国治理机制健全、监管体系完善、算法生态规范的算法综合治理格局将日渐成型。

值此立法时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于近日邀请到来自中科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国信通院等多家科研单位的学者专家,举办了“算法治理的中国道路与制度建构研讨会”,就算法治理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会议分为“中国算法治理的实践与实证”、“中国算法治理的理论反思”、“中国算法治理的制度建构”三个主题,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主持,各位专家学者在线上就相关问题展开了深度分享与研讨。


第一个主题:关于中国治理实践和实证

中科院计算机所王永庆副研究员从计算机学术研究的角度,指出中国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已经处于世界前列,可不当使用算法所产生的信息茧房、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算法霸权等危害亦与日俱增。在列举具体的实例后,他认为需要重点进行监管的算法主要可以分为三类:生成合成类、检索过滤类、决策调度类。最后,他提出要对算法整个生命周期进行监管,需要关注算法的可用、可控和可信以及建立健全算法的迭代更新机制、提升企业算法创新能力。

北京科技大学张凌寒副教授基于算法监管的底层思路和基本逻辑展开论述。她剖析了“不得使用最严算法”和《算法推荐服务管理规定》下备案制度背后的立法意图以及关注要点,认为算法监管的根本目的是从技术的包裹当中去挖掘出来平台主观意图。因此,目前的监管思路并非是对平台管控“更严了”而是“更精准了”,未来的立法应从基于客观结果的归责,转向建立主客观相一致的追责体系。

中国社科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分享了“大数据杀熟”的法律问题。基于相关司法案件实例的研究,她从机票酒店、外卖平台、网约车、电商平台四个领域,结合理论和实践,讨论了大数据杀熟的具体认定问题,提出了对大数据杀熟的危害和制度构建上应当做更审慎和更深入的思考,从而就具体场景开展具体分析与认定。

中国信通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程莹研究员梳理了目前我国网络空间的法治框架以及立法进程,认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体现四大特点,一是顺应国际立法趋,但高度体现本土需求;二是坚持算法透明度,但注重精细化区分,三是维护用户自主选择权,但亟需软法配合落地,四是重点强调信息内容领域平台主体责任,同时注重热点问题回应。在此基础上,重点针对各部门职能统筹协调、算法审核和评估、用户标签、大数据杀熟等相关重点条款,具体分析了制度背景、存在的争议和企业实践做法。最后提出,下一步,创新监管手段、探索平台实践、培育公民算法素养,以及推进算法治理国际合作,可能是未来三年推进算法治理需要持续探索的重要命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老师则从算法实证研究的角度,分享了面向民众的算法调查问卷及其设计思路和目的,并针对问卷中一些具体的问题和与会的各位老师进行了探讨。


第二个主题:理论反思

北京大学法学院胡凌副教授从信息生产的角度,讨论了算法如何生成内容以及组织生产,并从人与人工智能之间、平台与平台之间的复杂关系,进而提出了经济效率、法律侵权等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戴昕副教授首先对《算法推荐服务管理规定》的具体问题展开分析,并重点分析了算法和互联网规制领域的“主体责任”的内涵、范围和根源。最后,他与商业领域中的算法相对比,讨论了公共机关使用算法进行决策产生的风险问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数据法研究院院长苏宇讨论了算法治理的技术维度。他首先从现代几何理论的角度对人工智能进行了分析,剖析了算法解释的技术难题,进而深入对算法解释中因果关系的重新表述问题加以分析和辨明。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朱芸阳副教授从算法使用以后会产生何种不良后果的角度,对金融个人信息保护、个性化推荐广告以及侵权责任等方面来展开讨论。一方面个性化推荐、用户标签等可能会有损害弱势群体利益,另一方面用户标签的使用也恰恰具有信息安全、商业方面的应用价值。所以,立法不应采取一刀切的立法态度,但同时,企业也应有底线意识,在具体场景设定红线。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助理教授赵精武对《算法推荐服务管理规定》的多条具体条文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针对第14条,他认为应为以显著方式告知而非以适当形式告知;针对第10条,他认为算法规制重心是对于算法结果可靠性和可信任性,并不是对具体标签设置限定;针对第15条,他认为如何关闭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在实际操作中有待探索落实途径;针对第19条,他认为一方面如何进行分类需要继续探讨,另一方面,他也提出了罚款有没有设定依据的问题。


第三个主题:中国算法治理的制度建构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以算法技术形成和发展过程为背景,创新性地提出了要让技术界的力量参与到算法治理当中。她以技术社区为落脚点,首先阐释了开源社区以及其他技术界主体在算法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然后提出了两个层面的治理思路:一方面,需要搭建对于源代码、开源软件以及开源社区等层面的监管制度;另一方面,需要搭建利用社区力量推动监督专业性的提升。

中国政法大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沈伟伟针对自动驾驶算法规制展开论述。他首先从国家关切、民用广泛、人机混控三个层面,解释了为什么自动驾驶领域是观察算法规制的重要窗口;其次,他分享了有关自动驾驶的四个观点:L3以下的自动驾驶不等于无人驾驶、自动驾驶致害跟普通软件致害不同、自动驾驶算法不同于医疗算法等小众领域的算法、自动驾驶算法涉及机器学习算法。最后,他围绕过错规则并结合《道交法》第76条对事故归责和算法规制进行了讨论。

西南政法大学的郑志峰老师从宏观层面讨论了什么是算法治理体系以及什么是治理两个问题,并进一步指出了目前我国算治理缺乏体系化,引出了治理和监管的区别以及治理的体系是什么等问题。在微观层面,他分享了算法责任侵权法的规制问题:第一,关于算法损害认定,需要厘清公法层面和私法层面;第二,关于过错规则的问题,分别讨论了网络侵权、产品责任两条路径的不可行之处,并进一步讨论了目前较为新兴的雇主责任角度;第三,讨论了因果关系中各种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欣分享的主题是“算法治理的标准之治”,对算法技术标准在国家治理的效能和路径展开反思。她首先从事前嵌入伦理和道德要求、事中有助于评估和认证制度的有效落地以及事后的产品追溯和责任制度论述了为什么运用标准是较好的衡量手段;其次,分析了算法技术标准制定程序中灵活性不足、结构不合理以及安全和伦理问题等需要改善的问题。最后,她提出了探索科学灵活标准制定程序和多元智能参与机制、提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程序灵活性和响应性、打造多元协同机制以及注重标准化和法治化的衔接融合等解决路径。

本次研讨会在各位专家学者的热烈讨论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