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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新闻

我院举办“CISG40年:成就、问题和前景”线上学术研讨会

2020年11月7日,中国国际法学会成立40周年纪念大会暨中国国际法学会2020年学术年会边会通过线上参会的方式成功举办。本次年会边会以CISG 40年:成就、问题和前景为主题,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承办,来自全国20余家大学和研究机构的50多位专家参与会议。会议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左海聪教授主持,与会学者围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以下简称CISG或“公约”)的发展成就、司法与仲裁适用实践、法律人才培养与规范意识塑造等问题展开了充分讨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李巍、同济大学法学院高旭军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刘瑛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刘彤副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杨梦莎讲师、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安文靖讲师、郑州大学法学院贺辉讲师作了专题发言,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许庆坤教授进行了评论。会议交流热烈,会议成果丰硕。



会议发言人(按照发言顺序排列):

会议发言 (一)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教授 李 巍

会议发言 (二) 同 济 大 学 法 学 院 教授 高旭军

会议发言 (三) 武 汉 大 学 法 学 院 教授 刘 瑛

会议发言 (四) 天 津 大 学 法 学 院 博士 杨梦莎

会议发言 (五) 华北电力大学 法 政 系 博士 安文靖

会议发言 (六) 郑 州 大 学 法 学 院 博士 贺 辉

会议发言 (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刘彤





会议发言 (一)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教授 李

李巍教授指出,中国是“公约”的创始成员,也是重要的参与国家,有必要对CISG进行更为详尽的研究。

目前,“公约”已经被全球主要贸易国所认可,“公约”的重要性和普遍性正在加强。“公约”已有94个缔约国,涵盖主要的全球贸易参与国家,尤其伴随着随着巴西、葡萄牙、朝鲜等过的新近加入,“公约”的朋友圈进一步扩大。货物销售合同是现代合同体系的支柱,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经济贸易交往的扩大、以互联网为标志的现代通信技术的进步和“公约”自有的中立性特征推动了统一实体法的发展。李教授认为,CISG的深入研究有益于“公约”的解释与适用,而在相关学术研究方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缔约国法院和有影响的国际机构和民间学术研究机构发挥了必要的作用,并对于“公约”的解释作出了重要贡献。

关于CISG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李教授指出,在一国两制的前提下,香港当事人与中国大陆当事人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不能直接适用CISG,但可以尝试通过充分尊重香港当事人和内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方式,解决当下的区际法律适用难题。





会议发言 (二) 同 济 大 学 法 学 院 教授 高旭军

高旭军教授首先围绕CISG在全球范围内取得巨大成功的原因,分享了自己的观点:第一,“公约”具备足够的包容性,能够涵盖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等不同的国家类型 ;第二,“公约”在40年的发展中积累了大量的司法案例,并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三,“公约”促进了各国之间合同法的统一,为缔约国国内《合同法》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借鉴经验。

其次,高教授进一步分析了“公约”取得成功的原因:第一,“公约”照顾了各方的利益,平衡了大陆法和普通法之间不同的立法传统;第二,“公约”平衡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差异,公约还允许国家在加入公约时对相应条款进行保留;第三,“公约”比较好地实现了其与国内法之间的平衡,且适用范围切割地较为清晰;第四,“公约”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约定能否适用“公约”,以及适用“公约”的部分或是全部;第五,“公约”的条款十分的公平公正,秉持中立原则。例如,公约明晰了知识产权瑕疵担保的责任、义务等问题,条款可接受性非常高。

最后,高教授回归我国实践,认为在CISG前景可观的情况下,亦需要重视相关问题的改革。当前我国对于“公约”适用所涉及的案例相对有限,“公约”的官方翻译版本也需要及时更新,这些均需要国际法学者积极推动,高教授进一步倡议,应重视CISG国内法学教育,开设专门讲授CISG的课程。



会议发言 (三) 武 汉 大 学 法 学 院 教授 刘


刘瑛教授认为,CISG的教学其实非常重要,法学生对CISG要有亲近感,要明白其重要性。CISG是活的法,是成长的法,其条款设计也具有优越性。推动CISG在全球范围内发挥更大影响,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发挥合力。

刘教授进而分析了CISG可能存在的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如CISG第6条,她指出,实践中有四至五成的当事人会通过第6条排除CISG的适用。分析其原因,一是CISG涵盖事项有限,且如果一方比较强势,可能约定适用本国法或其他特定法;二是CISG精确度有限。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尽管第6条导致“公约”适用范围与适用效果被削弱,但排除适用条款本身并不能改变CISG的“硬法特征”。

判例的研究和积累有助于澄清条款理解、统一共识,这将有助于解决精确度问题,因此,还要加强CISG的判例积累。刘教授指出,对CISG的研究不仅需细致深入,反映其共性认识,给予实务工作者以指引,而且在开展解释工作的时候,要优选能够增强商事主体对CISG规则认同的解释。





会议发言 (四) 天 津 大 学 法 学 院 博士 杨梦莎


杨梦莎博士选取了CISG优先适用这一个较小的角度发表观点,并结合“黏土案”“保龄球场案”“Tessile v. Ixela”等案件的解读,对CISG优先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首先,杨博士对优先适用之法理问题进行了解读,并将优先适用的内涵定义为:“在其调整范围内(CISG第1-5条)和当事人未协议排除公约的情况下(CISG第6条),“公约”应当优先于冲突法及相应的国内实体法而统一调整国内商事争议;其次,杨博士总结了优先适用CISG的各种模式,分别包括:以希腊为代表的宪法依据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立法依据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自执行条约模式和以意大利为代表的法律原则依据模式;最后,她认为,CISG适用存在一些问题,如忽视CISG、前置适用国内法或者平行适用国内法。





会议发言 (五) 华北电力大学 法 政 系 博士 安文靖

安文靖博士的发言题目是“CISG卖方义务之判例研究”。她重点分析了总括性规定(第30条)、卖方交货交单义务和货物相符义务有关条款的适用。她表示,有关卖方义务的判决大体遵循CISG第6条和第9条的原则,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双方同意的惯例等为优先;而在未有约定的情形下,裁判者会严格把握对“公约”条款的适用。在举证责任方面,以主张获取利益的一方举证为基本原则。第35条、第38条和第39条适用较多,为CISG卖方义务的核心条款。她总结道,诸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逐渐呈现出对模糊概念统一解释的趋势。





会议发言 (六) 郑 州 大 学 法 学 院 博士 贺

通过对中国法院适用CISG的实践进行研究,贺辉博士认为,中国法院大部分情况下虽然通过直接或援引的方式正确适用了CISG,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CISG适用方式和路径存在混乱、法院解释不一致、法院引用形式不一致等,其原因如下:一是人们对CISG的地位缺乏情形认识;二是对CISG的适用未遵循统一解释;三是司法者对CISG熟悉程度存在欠缺。

为应对上述问题,贺辉博士表示:一方面,应当明确CISG优先适用的路径,完善对CISG的统一解释;另一方面,应当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在课程安排上加强对于条约直接适用和排他性适用的讲授要求。





会议发言 (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刘

刘彤副教授首先讨论了CISG在中国仲裁中的适用问题,并特别聚焦于中国在研究和适用CISG方面取得的成就。他指出,中国对CISG的适用经验丰富,相关经验之所以不为外界所知,是因为仲裁保密性发挥影响的结果。

横向比较其他国家,我国作出的关于CISG的仲裁裁决绝大多数水平很高,与国际解释观点基本一致,也符合现代发展趋势,尤其是尊重当事人合意。刘教授表示,中国法院判决写得过于简单,缺乏必要的解读和分析,且因为存在语言差异,难以在国际上体现我国对CISG的理解。下一步,要考虑把中国学者观点和实践中对CISG的理解推广出去。





评议人发言: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 教授 许庆坤

许庆坤教授表示,从国际私法角度看,CISG的适用还存在问题,其适用依据仍值得讨论。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过于简略,且和实践存在不一致之处,在《民法典》取消了对应《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的情况下,未来如何解决相关的法律依据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

许教授针对上述发言人观点,另外补充三点意见:一是看待CISG要具有历史的视角,CISG同样也面临现代化的问题,电子商务等的发展为CISG的适用带来了新的挑战,CISG应当如何进行现代化,是学者们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二是要有比较法的视角,应在民商事合同实践中看到,相较于适用其他法律规范,适用CISG有什么不同;三是要有中国化视角,如在“一带一路”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过程中,是否需要考虑针对相关国家国内法的差异,以及对CISG的理解和适用进行“中国式”的法律改造。





总结发言: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教授 左海聪

参会学者讨论结束之后,左海聪教授就本次边会进行了总结性发言。左教授表示,CISG研究十分有价值。我国法院和仲裁庭的CISG审判实践在国际间具有重要影响,而且居于领先水平。我国的相关研究成果也颇为丰富,为我国的司法实践和交易活动提供了较好的学术支持。

未来我国的CISG研究,既要加强与实务部门的联系,促进成果的针对性,也要重视理论研究,探讨CISG总则的理论意义以及对国际商法发展的重要影响。左教授指出:“CISG不但是非常成功的国际商事统一实体法公约,其在国际商法体系中起到了核心作用,确立了国际商法的元规则和国际商法的基础规范。”



2020年11月7日 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