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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早兴教授参加“AI时代的商品打假:刑事制度与机制的法律创新”研讨会

2020年11月16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本次研讨会在北京友谊宾馆举行。

本次研讨会议分四个单元,赖早兴教授担任第三单位的评议人。在评议中,赖早兴教授认为人工智能给我们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的便利,在众多领域中人工智能技术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这个背景下,确实有必要审视现有商品打假的刑事法律制度,使之跟上社会发展的需要。

赖早兴教授结合几位发言人的主旨发言,发表了四个方面的看法:首先,虽然我们研讨的主题是AI时代背景下商品打假,但从发言人的发言看,传统形态下的商品打假中刑事法律制度本身存在问题仍未解决。例如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是正当维权还是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对于这个问题两位发言人都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等法律及法律文件出发加以分析,却得出了不同的结论。这说明商品打假中的传统分歧仍然存在,有必要进一步澄清。其次,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打假的方式出现了变化,甚至AI技术就可以直接用于自动收集、分析假冒伪劣产品,并进行证据收集、整理,打假人士如果运用该技术提高打假的效率,可能形成更大规模的打假产业。这种情形下,《答复意见》中所指出的“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会更明显。是否要完善相关刑事法律机制,值得我们思考。再次,假冒伪劣商品是一个社会毒瘤,我们都是其受害者。但在坐的同仁中有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领导同志,还有许多专家、学者。我们对本主题的探讨该当持有中立的立场,从事物本身的属性出发分析判断,而不能以受害者的角度思考问题,一味强调“打”,否则制定出来的法律或法律适用中就会出现非理性的内容。例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提供经营场所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以共犯论处。这个规定实际上将网络平台置于一个非常危险的境地。因为“应当知道”对市场主体的要求过高,司法实践中又很容易将某些事实往“应当知道”上靠,从而出现认定过宽的状况。最后,今天我们研的是AI时代的商品打假,但以后打假中信息类的打假可能会更引发我们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