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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新闻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第六届贸大法学研究生学术论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贸大法学》编辑部主办的第六届“贸大法学研究生学术论坛”(2021)于2021年5月29日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宁远楼举行。本次论坛也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庆70周年系列学术活动之一。本次论坛共收到来自安徽财经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东北大学、东南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贵州师范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湖北民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吉林大学、辽宁大学、辽宁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内蒙古大学、清华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天津工业大学、天津商业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温州大学、武汉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民族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科技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湘潭大学、扬州大学、长沙理工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石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重庆大学(以上按拼音排序)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等单位的本科生、研究生同学来稿近90篇,为历届论坛收稿篇数之最。

本次论坛的主题为“算法规制中的法律问题”。具体包括四个研讨主题:数据与权利问题专题、刑事与国际问题专题、经济与行政治理专题、法理与基础问题专题。由《贸大法学》编辑部结合疫情防控、论文质量、作者意愿等因素邀请34名同学到场参会,其余投稿同学线上参与。

上午8点30分,会议开幕式在我校宁远楼729会议室举行。开幕式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贸大法学》执行主编陶朗逍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梅夏英教授、副院长冯辉教授出席论坛开幕式。

(合影)

(会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梅夏英院长致开幕辞。梅老师首先肯定了“贸大法学研究生学术论坛”的往届成果,对以算法问题为核心的论坛主题予以肯定。梅老师指出,平台、数据、算法是互联网研究三要素,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历来主张为互联网系列法律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平台。算法引发了法律的变革,过去的法律围绕物质社会,而互联网时代围绕信息概念。近年来《民法典》等重要的立法和修法活动,没有对这些技术变革作出有效回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交易方式的改变,未来《民法典》中的许多现有规定恐怕会失去存在的现实基础。例如,电子合同、网络签约使得合同的订立、生效等立即发生,传统合同生效的判断规则将发生巨大改变。梅老师强调,我们当前正处于法律重构的时代,学术需要转型,现有的法学教育也需要触及学术的新发展。这次论坛征集的论文是学生们自主创新的成果,十分难得。希望大家在论坛交流的过程中,对于算法涉及的基本法律问题充分讨论、放飞思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梅夏英教授)

随后,主持人邀请两位参会学生代表进行发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郑少杰同学作为《贸大法学》编辑部成员、本次论坛参与者对各位同学的到来表示感谢。郑少杰同学认为,算法在社会中引发了诸多新的行为模式变革,相关的法律研究仍然有待深入。参与论坛的各位同学皆致力于充分发现新问题,采取多学科的角度解决新问题,体现了青年人的智慧和担当,符合“努力实现中国梦”的基本精神。温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亚萍同学认为,算法是数字时代的基石,大数据算法决策影响着社会发展,算法歧视、数据侵权等行为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社会危害。法律与制度必须跟上社会的进步,法学生们虽然可能不能为科技的进步贡献才智,却能为算法的规制出谋划策。最后,两位同学再次预祝论坛圆满成功。

(主持人陶朗逍,学生代表郑少杰、王亚萍)

开幕式结束后,会议进入对第一个主题“数据与权利问题专题”的讨论,该单元分为两轮发言。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汪鑫同学主持第一轮发言,介绍了四位发言人。

首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靳雨露同学就其论文《算法的知识产权保护边界与路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靳雨露同学认为,既有著作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传统路径存在弊端,算法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能路径改造有著作邻接权、工业版权、新型专利邻接权三种。参考国际上管制性排他权等准专利权的理念,基于算法自身技术特性,以及公开审查制、同等侵权理论、分级保护期的制度优势,构建新型程序算法专利邻接权,是智能社会程序算法保护与风险规制的最优路径。

其次,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乔芳娥同学就其论文《人工智能对民事主体地位的挑战与应对——以强人工智能为视角的分析》进行介绍。乔芳娥同学认为,学界开始广泛关注人工智能与法律问题,现今人工智能对侵权责任法、劳动法、民事法、著作权法等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现有研究将人工智能视为“物”或人类工具,但随着强人工智能的发展,仅仅将其视为客体的做法已不合时宜,应当随着技术发展步伐赋予强人工智能民事主体的有限资格。

再次,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吴翔宇同学就其论文《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侵权法律规制探析》进行介绍。吴翔宇同学认为,保护公众的个人信息是当今时代维护国家整体信息安全的应有之义,当前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瑕疵。面对这种现状,应有的放矢地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从立法着手,完善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紧抓个人信息保护的中间监管环节;划定各方权责,补上追责短板;最后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个人信息利用道德观来树立公众守法意识。

最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陈宇超同学就其论文《论智能算法时代下的个人数据保护》进行介绍。陈宇超同学认为,算法功能的实现并不仅仅依靠其对指令的执行,智能化时代,算法背后所依托的更多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等新兴技术,算法的应用范围也涵盖了精准收集、智能分析、快速处理、准确执行等。在欧美发达国家加强个人网络数据保护力度的潮流中,基于我国网络领域中的现状与问题,应当从公主体、私主体、国内、国际四个角度通过做好数据获取的监督审查、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行业自律、软硬件壁垒、国际司法协助等多方面内容全面保护公民个人数据安全。

(发言人:靳雨露、乔芳娥、吴翔宇、陈宇超)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杨煜杰同学主持评议环节,介绍两位主要评议人。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刘文琦同学就算法在证据法中的应用方式、算法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提出疑问。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乔芳娥同学就证据法中大数据证据的辅助证据地位进行说明,认为人工智能不能替代法官审判。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靳雨露同学认为法律已经开始要求算法公开、透明化,其路径优于商业秘密相关法律的保护思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吴松波同学就确立人工智能“人”法律主体地位的可能性提出疑问。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乔芳娥予以回应,认为权利能力不是法律主体、人格的前提,但需要从责任承担角度进行特别设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郑少杰同学就人工智能承担责任的必要性提出疑问,认为也可以将其作为一个产品,由产品生产者负责。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乔芳娥对人工智能的特殊性予以说明,认为其具有发展出自主行为的可能性,应当独立承担责任。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吴翔宇同学主持第二轮发言,介绍了各位发言人。

首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吴松波同学就其论文《论算法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冲突及其规制路径——基于宪法价值的视角》进行介绍。吴松波同学认为,在算法权力兴起的今天,如何回应“算法独裁”问题,如何在算法权力和公民个人权利之中找到平衡,是亟待解决的困境。当算法开始对个人的“画像”进行捕捉之时,其必然将与宪法发生碰撞,通过宪法价值的引导来对算法权力进行规制是我们坚守现代国家和法治所需要的,同时也是我们捍卫人的尊严及主体性的决心。

其次,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刘文琦同学就其论文《论算法时代侦查程序中对个人信息的规范使用》进行介绍。刘文琦同学认为,我国侦查程序中存在个人信息保护权利基础不明、个人信息调取行为缺乏规制、个人信息管理使用缺少规范的现实困境,其根本原因在于个人信息权在侦查程序中的缺位。侦查程序中个人信息的规范使用,需要构建起以个人信息权为核心的规范框架,对个人信息调取、个人信息管理使用建立起严格的规范程序。

再次,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汪鑫同学就其论文《数据侵权中潜在损害理论的适用》进行介绍。汪鑫同学认为,由于数据侵权造成的损害往往具备无形性和延时性,因此数据主体常因“损害”要件难以证明而无法寻求救济。虽然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将个人信息以人格利益纳入保护,但仍难以给予数据主体充分保障。鉴于当下数据乱象丛生,我国法律可以借鉴域外经验关于潜在损害理论中的“迫近”标准,从而降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认可数据侵权中的无形损害为法律上损害。

最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杨煜杰同学就其论文《“大数据杀熟”的法律性质与规制出路——从侵权责任法角度考察》进行介绍。杨煜杰同学认为,可以从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寻找“大数据杀熟”的破解之策。从解释论上讲,知情同意规则框架下的“告知”和“同意”只有具备形式与实质双重要素,才能被赋予规范效力。实践中,“大数据杀熟”将知情同意规则异化为企业的单方立法,侵害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知情权和同意权,并满足造成损害事实、存在主观过错与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应被认定为一般侵权。

(发言人:吴松波、刘文琦、汪鑫、杨煜杰)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陈宇超同学主持第二轮评议环节,介绍两位发言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靳雨露同学对几位同学的写作手法提出具体的优化建议,强调摘要和结语的差异、结构上应突出问题意识等。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乔芳娥同学对各个论文作出评价,具体针对 “潜在损害理论”的相关问题发表观点,认为应当限制其适用范围。

会议进入对第二个主题“刑事与国际问题专题”的讨论,分为两轮发言。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宋梓源同学主持第一轮发言,介绍三位发言人。

首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黄陈辰同学就其论文《全民监控时代无感抓拍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兼论设备生产者的刑事责任》进行介绍。黄陈辰同学认为,人脸识别信息的刑法规制具有必要性,无感抓拍行为符合《刑法》第253条之一第3款规定的“非法获取”的含义,在满足其他要件的情况下,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无感抓拍设备生产者的生产、销售行为造成法益侵害的潜在风险,但针对该行为本身,《刑法》中不存在恰当罪名,因此无法构成独立犯罪;当使用者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时,生产者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该罪的帮助犯。

其次,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双阳同学就其论文《数据合规视野下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逻辑与出罪路径》进行介绍。刘双阳同学认为,为周延保护个人信息法益,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从非法转移环节延伸至非法使用环节。具体而言,我国刑法应以数据合规为着眼点,参考许可使用、匿名使用、合理使用等多元化的个人信息合规使用方式,并借鉴域外立法对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予以刑事处罚之先例,在遵循谦抑性原则的前提下,以未征得信息主体同意且情节严重作为形式入罪的不法要件,以合理努力标准下去识别化处理与合理预期场景下优越利益豁免作为实质出罪的违法阻却事由,据此合理确定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刑事规制的边界。

再次,扬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单渊同学就其论文《区块链技术开创国际结算新通道——以数字货币的应用为例》进行介绍。单渊同学认为,区块链智能技术以其去中心化、安全独立性、开放性等特点,克服了传统结算体系依赖中间方完成交易的中心化弊端、费用高昂等缺陷,应当通过对传统结算模式的弊端与区块链参与下的国际结算之优势进行比对,经过对数字货币与区块链的本质的探究后,提出数字货币参与下的国际结算新模式。

(发言人:黄陈辰、刘双阳、单渊)

在评议环节,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童云峰同学认可了各位发言人论文观点的创新性,并从外文资料、论文角度、写作手法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陈润平同学建议刑事法律问题的论文应更加注重就我国法律体系下新行为入罪标准的细化和确定化。

扬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单渊同学主持第二轮发言,介绍三位发言人。

首先,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童云峰同学就其论文《论数据时代网络爬虫行为刑法规制的限度》进行介绍。童云峰同学认为,刑法理论对爬虫行为入罪讨论过剩,出罪研究不足;司法实践对网络爬虫行为的法律适用从民事侵权、不正当竞争上升为刑事犯罪,这一趋势在行为认定方面不断突破罪刑法定原则底线。必须要明确网络爬虫行为合法性边界,抓取开放数据和单纯违反行业规则的爬虫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突破反爬防护措施和抓取非开放数据并非都要承担刑事责任,从形式违法和实质侵害两个维度,具体划定网络爬虫行为刑法规制的限度。

其次,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陈润平同学就其论文《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路径及其法律规制》进行介绍。陈润平同学认为,欧盟通过统一欧盟内部数据保护标准和对高数据保护标准国家作出充分性保护决定的方式,结合其他具体措施,构建起一个以欧盟为核心的个人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区,并通过持续性评估机制鼓励各国在数据立法上良性竞争。我国可以借鉴欧盟多样化的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尊重个人信息自决权,建立激励约束相容的监管竞争模式。

再次,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宋梓源同学就其论文《Web3.0时代第四方支付衍生犯罪链行为刑法规制论》进行介绍。宋梓源同学认为,第四方支付面临的刑事风险有系统内外之势,前者对第四方支付的非法利用给诸多法益造成刑事威胁;后者基于第四方支付本身的特殊性,存在着系统漏洞等技术风险。对于提供第四方支付技术的行为应当置于中立帮助行为的视角下进行判断,采取由客观到主观的逻辑顺序限制提供者的刑事可罚性。在实务中,非法利用第四方支付的行为存在着非法经营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争,应当结合两罪的行为方式“经营”和主观罪过“明知”进行综合认定。

(发言人:童云峰、陈润平、宋梓源)

在评议环节,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黄陈辰同学肯定了各位同学论文的全面性和前瞻性,对于信息的获取行为如何理解提出疑问并对论文结构完善提出建议。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双阳同学就已公开个人信息、未公开个人信息的差别处理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应当统一民事与刑事法律对的个人信息规范思路,避免冲突。

下午1点30分,会议的第三个主题“经济与行政治理专题”讨论正式开始,分为两轮发言。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俪同学主持第一轮发言,介绍五位发言人。

首先,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陈禹衡同学就其论文《网络安全战略规划的理论阐述、实践展开与路径整合》进行介绍。陈禹衡同学认为,网络安全战略规划在实践过程中,由总体国家安全观进行统筹,以保障安全作为实施的核心理念,并满足促进发展的现实需求。针对法治化路径和社会化路径的冲突,两者应当齐头并进,在法治化路径上构建网络安全的规范体系,而在社会化路径中强调网络安全技术标准与网络安全技术等级保护制度的建设。

其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段尚辰同学就其论文《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分配》进行介绍。段尚辰同学认为,在现行法的解释框架内,如何在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中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责任主体以及在产品责任中确定产品缺陷便成了极为重要的问题。在尚未到达较高等级的自动驾驶汽车事故中,车辆使用人因对自动驾驶汽车具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应当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以及,此时产品责任缺陷标准应当通过解释消费者的合理期待这一判断因素,来认定自动驾驶汽车是否具有缺陷的问题。

再次,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嘉宁同学就其论文《智能投资顾问运营者的义务与责任研究》进行介绍。李嘉宁同学认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未改变投资顾问服务法律关系的本质,现行法中关于投资顾问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但智能算法改变了投资顾问服务的具体模式,投资顾问的适当性义务、信息披露义务、算法说明义务等具体义务内容有待完善。同时,当智能投资顾问致投资人损失时,运营者应基于委托关系对投资者承担违约责任,研发者对缺陷智能投资顾问软件造成的损害承担产品责任。

复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贝宁同学就其论文《论智能汽车行车数据的分享与控制》进行介绍。王贝宁同学认为,今年四月“特斯拉维权事件”使如何确定行车数据归属并保护各方主体数据利益的问题引其社会热议,但其中也存在不少误读。“智能汽车”暂无明确定义,对其概念界定应有一定的开放包容度,为技术的研发更新留下充足空间。智能汽车行车数据是数据的一种具体类型,同时也具有数据的无形性、可分享性以及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特点,行车数据本身也可再细分用户为驾驶而提供的数据、驾驶时产生的数据和公共信息中收集的数据。

最后,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张钰京同学就其论文《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司法中的运用趋势》进行介绍。张钰京同学认为,过去线纠纷解决机制ODR主要运用于电子商务纠纷解决等内生领域,但是纵观域外ODR发展态势以及我国互联网法院建设案例,外生领域尤其司法领域运用ODR的司法治理模式,愈来愈成为未来司法改革趋势。在历史新时期,司法领域运用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趋势不再是简单地将现代技术应用到传统模式之中,而是以互联网为基础,更多地强调在线纠纷解决与司法治理之间的多元性、包容性、共存性。

(发言人:陈禹衡、段尚辰、李嘉宁、王贝宁、张钰京)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郭洋同学主持评议环节,介绍三位评议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黎梦兵同学建议个别论文应当丰富比较法的研究内容、增加理论厚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康奕晨同学认可了三篇论文的创新性,对于具体细节的规范性和观点论述深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温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亚萍同学建议个别论文应当增强各部分论述间的联系性。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嘉宁同学主持第二轮发言,介绍五位发言人。

首先,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黎梦兵同学就其论文《数据赋能环境治理的风险及其法律规制》进行介绍。黎梦兵同学认为,数据赋能环境治理是大数据等新兴信息技术应用于环境治理的新途径,但其也具有风险隐患,如数据内容失真、安全隐患、信息孤岛及算法偏见等。因此,需要对数据赋能环境治理的风险进行法律规制,这要求从环境正义理念入手,明确数据赋能环境治理的风险预防原则,强化参与主体的行为规制。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具体的制度建构,从算法正义、风险防控规则、信息安全制度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完善数据赋能环境治理的制度体系。

其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康奕晨同学就其论文《智能投顾视角下算法风险的监管问题研究》进行介绍。康奕晨同学认为,在传统监管路径已不能满足新兴智能投顾的算法风险合规的监管困境下,迫使监管者对算法可能导致的风险挑战进行回应。沿袭传统投顾监管的美国监管模式、以监管沙盒为特色的英国监管模式、高度技术化的澳大利亚监管模式,灵活宽松的新加坡监管模式,为中国算法风险的监管提供了有益的域外借鉴。监管者应当创新监管理念、框架与模式,尝试构建主体和行为的双维度类型化监管体系,打造以合规科技与监管科技为核心的监管工具,实现金融科技创新和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目标。

再次,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俪同学就其论文《智能投顾中的信义义务》进行介绍。李俪同学认为,智能投顾的信息不对称与技术不对称加剧了投资者与平台之间的不对等。考虑到算法深度学习自主生成结果已然超出了侵权责任调整的范围,投资者与算法应用研发者之间信义关系应当得到确立,并明确信义主体义务承担范围与次序问题。算法权力异化、投资者拟合失范和信息披露不足使得传统信义义务规制思路陷入被动困境。完善智能投顾信义义务的具体规则,于忠实义务上应提高程序合规与利益冲突披露要求,于注意义务上坚守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并建立强制人工干预机制,于信息披露义务上加强商业行为披露。

复次,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郭洋同学就其论文《无人船对重点海事国际条约核心条款的影响及修改》进行介绍。郭洋同学认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兴起,配备人工智能装备的船舶的适用广度和深度大幅提升。无人船符合国际公约和海事大国法律对“船舶”的定义,享有法律意义上的“船舶”地位。无人船因不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关于人命救助、安全配员和航行优先权、良好船艺、瞭望义务等条款的规定,无法适用相关条款,因此公约相应条款应当进行修改,对无人船的避让、碰撞侵权、救助责任进行阐述。

最后,温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亚萍同学就其论文《探索互联网领域默示算法共谋的反垄断规制新路径》进行介绍。亚萍同学认为,应当在明确算法共谋的类型基础上,以预测类算法共谋和自主学习类算法共谋这两类默示算法共谋为研究对象,分析旧反垄断规制路径的困境,转换成类型化的反垄断规制思维,遵循“父爱态度规制强者,用母爱态度规制弱者”的互联网领域生存保护法则,建立以反垄断法为主、其他法律为辅综合法律规制框架,探索一条针对默示算法共谋反垄断规制的路径,不能让互联网成为肆意垄断的法外之地。

(发言人:黎梦兵、康奕晨、李俪、郭洋、王亚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贝宁主持评论环节,介绍三名评议人。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陈禹衡同学对各个论文的文章结构、内容展开、学术规范性等提出完善建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段尚辰同学对无人船问题进行提问,特别与郭洋同学讨论了失控时的被让路权。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张钰京同学肯定了各位论文的严谨性。

会议的第四个主题是法理与基础问题专题,分为两轮发言。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庞洋主持第一轮发言,介绍五位发言人。

首先,中国石油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韩世鹏同学介绍其提交的论文之一《大数据时代下算法解释权的赋权逻辑与规范构造》的主要内容。韩世鹏同学认为,为维护算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算法产业良性有序发展,应当赋予相对人算法解释权以实现对信息不对称的纠偏。算法解释权能够重塑古老的正义、平等、自由等伦理目标,也明显区别于现有的知情权、被遗忘权、个人信息保护等权利,具有独立配置成权的理论正当性。

其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黄博同学就其论文《大数据杀熟伦理之思与规制之道》进行介绍。黄博同学认为,伴随数字经济的发展,大数据杀熟成为交易领域的普遍现象。大数据杀熟并非简单偶然的商业逐利行为,其有着深层次的经济动因、高度复杂的技术机理、长期未解的伦理之思与规制之困。应以对大数据杀熟进行概念界定和性质分析为基础,结合我国现行立法与域外经验进一步展开,为大数据杀熟寻求规制之道,促进数字经济合规、有序、可持续发展。

再次,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颖同学就其论文《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及限度——从诉讼原理层面展开》进行介绍。张颖同学认为,为提高人工智能裁判运用的正当性、合理性,应客观分析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现状、正确认识人工智能裁判风险的性质。回归诉讼原理层面,以诉讼主体构造平衡与诉讼价值实现为落脚点,在审判权、诉权、算法和适用类别等四个方面分别构建具体规制路径。坚持法官的主体性、主导性与独立性,加强对当事人参与权、平等权的保障,完善算法公开、裁决、归责与救济机制,在类型化、一审案件中进行实践经验积累,以求实现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规范应用、推动人工智能裁判实践效果的高效提升。

复次,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张超同学就其论文《公民数据权利视域下被遗忘权主张》进行介绍。张超同学认为,就立法层面而言,被遗忘权未被国内的立法和司法所接纳,但信息删除的权能内容却散见于一些法律规范之中。被遗忘权不能无限制行使,为防止被滥用,有必要根据是否涉及他益以及公益进行有梯度地合理限制,据此设置信息主体能否享有被遗忘权的具体判定规则。在被遗忘权本土化过程中,首先依据信息关联性、可识别性和信息主体受影响程度来进一步明确享有被遗忘权的主体,然后将被遗忘权的权利类型细化为三类:信息删除权、信息限制权、信息更正权,最后配套被遗忘权受损的权利救济措施。

最后,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袁周同学就其《码治理的规制研究:一种功能主义的视角》进行介绍。袁周同学认为,码治理作为数据精细化治理的新阶段,实时沟通着现实与数据世界。其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方式专业化和治理范围扩张性的特点衍生出码治理多元治理主体地位不明、算法黑洞有损公民知情权和治理范围难以确定的法治风险。从功能主义的视角出发,可以分别从关系结构的视角认识多元治理主体、以情景细化为标准进行算法解释和根据不同时期划定动态的治理范围三个方面,为解决前述法治风险提供方案。

(发言人:韩世鹏、黄博、张颖、张超、袁周)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本科生李清逸同学主持评议环节,介绍三名评议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韩金航同学以打车消费的实例说明“大数据杀熟”的危害性,并且肯定了各个论文的贡献性。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赵超同学就算法的公开透明、算法的解释问题等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义凤对于各个论文的核心观点作出了点评和建议。

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袁周同学主持第二轮发言,分别介绍五位发言人。

首先,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韩金航同学就其论文《智慧法院之理性构建及禁区设置》进行介绍。韩金航同学认为,智慧司法改变了既有司法模式与审判进程。应当明确以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在智能化进程中的特点与转变,充分把握好改革进程与人民对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追求之间的平衡,同时确立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限制与禁区,对于智慧法院的未来建设可谓意义非凡。

其次,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庞洋同学就其论文《算法权力及其行政规制》进行介绍。庞洋同学认为,算法权力运用其自身的嵌入性优势,形成了技术性、隐蔽性和单方性特征,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严重挑战社会的公平正义秩序。因此,对算法权力进行规制要转变传统的规制观念,对算法权力进行行政规制,根据不同的应用场景对算法的应用范围进行限制,包括构建政府主导的大数据系统和强化政府监管权对抗算法侵权以及完善算法权力的问责机制。

再次,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赵超同学就其论文《平等保护视角下算法歧视的法理反思与治理进路》进行介绍。赵超同学认为,算法技术的中立并不意味着算法价值和决策结果的中立,算法歧视的出现严重挑战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威胁个体权利的平等保护,固化社会既有偏见。突破算法歧视的桎梏应当从技术控制和结果控制两个维度出发,紧扣数据和算法两大要素,在参照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出算法治理的中国路径,使算法技术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复次,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本科生李清逸同学就其论文《神经网络算法所使用数据的相关权益研究》进行介绍。李清逸同学认为,算法技术的中立并不意味着算法价值和决策结果的中立,算法歧视的出现严重挑战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威胁个体权利的平等保护,固化社会既有偏见。突破算法歧视的桎梏应当从技术控制和结果控制两个维度出发,紧扣数据和算法两大要素,在参照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出算法治理的中国路径,使算法技术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最后,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义凤同学就其论文《法律方法与AI结合的可能性及限度》进行介绍。王义凤同学认为,应当从法官做出判决并进行法律方法运用所具有的特点及行为模式来反向思考在此模式下人工智能作用限度,在具体的裁判说理情境中有何利弊,从而说明人工智能与司法裁判的关系,并试图使人工智能更好帮助司法发展,使司法裁判更具说服力,获得当事人认可。

(发言人:韩金航、庞洋、赵超、李清逸、王义凤)

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超同学主持评议环节,介绍三位评议人。中国石油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韩世鹏同学认可了各个论文的创新性并对具体结构提出了优化的建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黄博同学建议个别论文标题应当予以重新凝练。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颖同学认为人工智能的辅助性功能已经及于裁决性司法决策,应当考虑规制路径。

至下午5点30分,四个主题讨论环节全部结束,会议进入闭幕式环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冯辉副院长致闭幕词。冯老师代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再次感谢了各位同学的到场参与,并高度认可了本次论坛的举办质量。冯老师从三个方面对论坛论文作出点评和建议:第一,肯定了同学们的论文在格式、逻辑、观点上的可取之处;第二,鼓励同学们选择更加合理、更加具体的选题,着眼于对最新立法和司法动态的反思,展现问题意识、充实逻辑框架,切实提高论文的学术规范性和理论价值;第三,围绕算法规制的实质正当性,强化具体对策和路径的论述。冯老师认为,在法律规制算法的必要性已经十分显著的背景下,很多以算法为核心的规则体系与监管方式都在“试错”过程之中,法律规则本身的变动性、灵活性十分突出,因此论文应当更加注重论述算法规制的实际效果问题,以实现个别化、实质化、精准化的制度设计。最后,冯老师向本次论坛的会务人员陶朗逍、崔凯伟、胡俊良、唐悦等《贸大法学》编辑部和贸大法学院的同学表示了感谢,并且深情回顾了2016年以来连续六届贸大法学研究生学术论坛的发展历史。冯老师强调,学生学术活动的价值重在可持续、持续性地为广大的法科学子提供展现自我的平台,并且鼓励同学们继续参与和传播下一届论坛的举办信息。论坛在大家的掌声中顺利闭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冯辉教授)

(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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