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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审判实务课”第一课开讲

2023年3月 9 日,我校与金融法院合作开设的金融审判实务课程如期开课,课程在对外经贸大学宁远楼举行。课程由北京金融法院王锐法官担任第一讲主讲人,课程由贸大法学院院长助理王乐兵老师、楼秋然老师主持。

王乐兵老师首先代表学校热烈欢迎此次实务课程前来授课的法官们,并对金融法院表示感谢。王乐兵老师随后向同学们介绍了本次金融审判实务课程的主讲人王锐法官。王锐法官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作为经贸法律评论的最早赐稿的专家之一,王锐法官是少有的学术、实践兼修的金融法律专家。优秀实务工作者将金融司法实务带进学校,这对于学生来说是一次非常宝贵的机会,希望能通过这种形式推动我校法学教育的改革,进一步深化和提升学生对法律实务的应用能力。

本次课程的主题为“新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与人民法院的应因”。在第一部分,王法官向同学们讲解了19 78 年后资本市场的发展,总体 展现 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上个世纪的中国资本市场萌芽和探索阶段。其中上个世纪90年代之前可视为资本市场的萌芽阶段,期间股份制悄然萌芽,债券市场开始逐步恢复,股票市场萌生,深宝安、天桥百货、飞乐音响等成为最初的公开招股企业。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可视为资本市场的探索阶段,在此阶段,全国性资本市场开始建立与规范,主要体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成立;集中统一监管体制逐步确立,国务院证券委与证监会于 1992年成立 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 被撤销、其职能并入证监会;市场制度渐趋确立,包括审批制度,发行方式,交易机制等;重要资本市场法律颁布,如《公司法》《证券法》等,意味着资本市场“法治、监管、自律、规范”迈出重要步伐;以及期货市场的探索发展与清理整顿等。资本市场的改革与演进既与中央的宏观政策制定与把握、地方政府与市场的探索密切相关,也在关键节点上受重要事件的驱动。例如中国证监会第一任主席刘鸿儒曾回忆,“证券委和证监会成立的直接原因,应当说是1992年发生了著名的深圳‘8.10’事件;而根本原因,则是证券市场的迅猛发展对加强统一管理提出了内在要求,中央决定要有组织地推动这项改革。” 对应着资本市场的萌芽与探索期,同步展开的是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工作。1978年底我国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伴随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提出,“司法服务经济建设”的指导理念逐渐形成并演进。1979年与1983年间,经历两次《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经济审判庭普设于各级法院,成为了 审理商事 经济类纠纷的重要 审判组织。这一阶段的资本市场案件虽然增速明显,但总体案件数量不大。人民法院审理新型资本市场案件时往往面临立法缺位、经验空白的困境。部分法院试办了一些新类型案件,形成了具有广泛示范意义的审理经验。

第二 阶段,是从世纪之初到2012年的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期,主要体现为多层次市场体系的初步形成:包括2004年深圳中小企业板块的建立、2009年创业板的成立以及2012年北京中小企业股转系统的建立等一系列举措;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基本完成;行业机构规范发展;推动市场开放;法律制度持续完善等。与此同时,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职能改革,采用大民事审判格局,以民二庭取代了原来的经济庭,地方各级法院内设机构名称也如此更改。改革有力强调和回应了私权保护理念与社会群众权利意识的勃兴,体现为将经济审判纳入民事审判之下,更侧重主体平等与私权保护理念,更强调司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不过就宏观层面而言,无论改革前后,民商事审判或经济审判的称谓调整并不能够改变“审判工作与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密切相连”,“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主基调,亦即民商事审判在根本性指导理念上与经济审判并无不同,都在于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这一阶段,人民法院基于审理经验形成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与文件。
第三阶段是从2012年至今的新时代资本市场发展时期。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特征:首先,多层次资本市场更趋完善。科创板、北交所建立,将新三板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至此打通了“创投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区域性股权市场—新三板—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持续成长全链条市场服务体系。其次是资本市场中产品不断丰富。优先股、债券产品、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基金产品等都实现了蓬勃发展和规模扩大。第三,制度不断完善,如从试点注册制到全面注册制。第四,基础性立法进一步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不断增强。这一阶段不同于以往的显著特征在于:资本市场风险防范成为重要议题。2021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其中指出,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是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有效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的重要保障。在立法方面,不断完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在司法方面,民事赔偿制度充分体现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协同;刑事惩戒力度逐步加大,有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无论是经济审判时期还是民商事审判时期,人民法院始终坚持金融审判为经济社会大局服务的正确方向,但金融案件体量有限、审理经验有限的现实限制了对金融审判相对于一般经济审判或商事审判的特殊性的认识。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与金融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理念逐步被强调。与此同时,随着资本市场案件量的增加,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一道,在诉前、诉中、执行等不同阶段持续协同用力,推动实现诉调无缝对接,确保诉讼资源集约化使用。地方法院也持续加大对资本市场案件审理的经验探索。

“金融审判实务”课程是我校与北京金融法院协同共建、培养高端法治人才的重要举措,是法学院创新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有益探索,得到了学校领导和北京金融法院院领导的大力支持。未来,校、院双方充分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响应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金融法治要求,共同致力于金融法治的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审判实践,为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和北京“二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