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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贸大法学院学生法律沙龙”第1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贸大法律评论》编辑部组织贸大法学院学生法律沙龙”第1期活动举办在即,欢迎我院研究生和本科生同学们积极参与。

活动时间与地点:2016年3月29日星期二晚18:30-20:30,宁远楼729

判例研习主题:消费者过度维权是否应被认定为敲诈勒索

活动形式:主题论辩。主题发言人分为正方(消费者过度维权应被认定为敲诈勒索)和反方(消费者过度维权不应被认定为敲诈勒索)。双方首先依次陈述自己的观点;其次分别对方观点进行反驳,并就具体问题展开攻辩;随后主题发言人回答现场其他同学提出的问题或展开攻辩;最后双方发言人进行现场总结。沙龙将邀请学院老师出席并予以点评。案例详细材料附后。

沙龙现面向全院同学征集主题发言人,请报名的同学以“姓名+联系方式+选择正方或反方”发送至uibecase@aliyun.com。报名邮件中不需要提供发言稿。报名截止时间为3月27日晚24:00。3月28日《评论》编辑部将组织主题发言人召开专门会议对发言程序及内容进行说明。联系人:魏若男,13581836998。

除主题发言人外,沙龙也热忱欢迎我院所有同学前来参与尤其欢迎同学们就此问题撰写专门的学术论文,向《贸大法律评论》投稿,投稿网址:http://law.uibe.edu.cn/OutListContent/index.aspx?nodeid=10&page=ContentPage&contentid=3094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贸大法律评论》编辑部

                        贸大法学研究生学术论坛例研习社

                     2016年3月23日

案例材料

案情概述2014年12月,黑龙江货车司机李海峰在一家超市购买方便面,食用后出现腹痛腹泻症状,随后李海峰发现四包方便面已过期将近一年,而且醋包里有明显异物。事后,李海峰将醋包邮到西安国联质检检测,对方称有检测资质,并从醋包中检测出汞0.459,超标4.6倍。亚硝酸盐11毫克。李海峰随后将这份检测结果寄给今麦郎公司索赔。法院判决书显示,李海峰方面索赔要求450万。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李海峰在互联网上发布今麦郎公司产品中汞超标、有工业盐及致癌物等言论及检测结果。2015年3月27日,今麦郎公司报警,表示李海峰所持的报告是不具资质的机构做的。 5月29日,今麦郎公司总部河北邢台市隆尧县公安局以李海峰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2015年11月4号,隆尧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海峰犯敲诈勒索罪,向隆尧县法院提起公诉。隆尧县法院于当年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海峰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案件一经判决,维权手段是否构成威胁?法院量刑是否恰当?诸多疑问将本案推向公众关注焦点。

主要观点:大成律师事务所某律师认为,敲诈勒索罪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李海峰在购买、食用今麦郎方便面过程中腹泄腹痛,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这是他提出索赔的权利基础,只是他在主张权利时,放大了自己的诉求,要求赔偿额过高,但法律并不禁止天价索赔,只是其要求可能不合理而得不到全额支持。”

而中国政法大学某教授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所食方便面已过保质期,若有质量问题,不应由生产厂家承担责任。李海峰所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并不是法定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没有法律效力。他通过网络公开公布所谓的遭遇,以此要挟生产厂家必须满足其赔偿要求,并且拒绝走司法程序,甚至也没有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以上行为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

消费者过度维权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敲诈勒索?带上你的观点与大家分享和沟通吧,感受贸大法学院的学术氛围,展示贸大法律学子的才华!

案件详情链接:http://www.nmg.xinhuanet.com/home/fz/fznmg/2016-01/18/c_1117808910.htm

 

“贸大法学院学生法律沙龙”是由法学院学生组织的学术活动,贸大法学研究生学术论坛判例研习社和主题研习社具体负责判例研习社、主题研习社隶属于《贸大法律评论》编辑部、贸大法学研究生学术论坛,是由法学院学生组成的学术团队。研习社每月定期组织学术沙龙活动,针对近期社会热点案例或问题,以主题论辩或主题报告的形式开展学术讨论。每期沙龙活动在学院网站上予以报道沙龙来稿或培育的优秀论文将在当年的《贸大法律评论》公开发表。热忱期待全院同学们的关注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