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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事宜

法学院关于加强博士学位论文学术规范管理的规定

 

【文件背景:加强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管理是当下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及学校研究生院关于博士生培养和管理的头等大事。学校研究生院从2019年6月起,对当年5月通过答辩的论文,按照教育部抽检的相同标准和程序开始启动自检工作。凡是被学校自检认定为不合格的论文,责令学生和导师修改;凡是未来被教育部抽检认定为不合格的论文,暂停直至取消导师招生资格、撤销学生学位、扣减学院博士招生指标。学校研究生院多次组织专题会议商讨不合格论文的共性,其中不符合学术规范是一个突出且普遍的问题。论文质量的主体责任在于导师和学生,学院层面的抓手只能是结果管理。但尽管专业不同、内容有异,出台一个基本的学术规范管理规定,是学院层面加强风险防控的重要举措。这也是不少国内法学院已经采取的做法。在实践层面,学院关于硕士生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管理规定自2018年9月实施以后,在2019年6月的学校自检中取得了良好效果。从我院博士论文答辩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论文实际上已经满足了下文所述的学术规范管理要求,也是每次答辩时答辩专家们提出的共性问题。学术规范管理规定实际上是最低要求,明文规定尽管略显僵化,强制验收难免增加麻烦,但请各位导师和同学理解并严于律己,确保不再出现不合格论文,学科评估不再出现短板。】

 

根据学校研究生院和法学院关于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预答辩和答辩的相关规定,现对加强法学院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管理作出专门规定,请各位导师及同学务必认真阅读并严格执行。

一、【选题与结构】博士论文选题和论文结构是导师和学生商议、自主确定的结果。但从教育部以往的抽查结论、以往未通过答辩论文的答辩专家意见来看,论文选题过大、表述不合理、不规范的,论文结构不合理、不规范的,特别是各级标题拟定不合理、不规范的,存在较大的答辩不通过或抽查不合格的风险。请各位导师和同学务必在论文选题上、论文结构特别是各级标题拟定上仔细斟酌、力求合理、规范。

二、【内容】学位论文鼓励独立思考和创新。但在具体内容上,法条引用有错误的,或观点和结论等有明显错误的,同样存在较大的答辩不通过或抽查不合格的风险。此外,域外经验无论是否独立成章,均应当论述域外经验对文章所讨论问题的借鉴意义,不得只罗列域外经验。请各位导师和同学务必在此问题上高度重视。

三、【字数、结构和文献综述】博士学位论文的字数不得少于10万字(WORD字符统计的最大值),但篇幅相对单薄也是抽检不合格的重要指标,所以应根据论文的实际情况合理增加篇幅,尤其是丰富图表、脚注和参考文献等内容。从各级抽检反映的情况来看,博士论文应以WORD字符统计最大值不少于15万字、论文目录全部页码不少于140页为宜,无论如何目录全部页码不得少于120页。博士学位论文的第一章应当为“导论”,最后一章应当为“结论”,结构务必完整。在第一章“导论”中应当有独立成节的文献综述,且字数不得少于1万字(即目录中的文献综述页码不少于10页)。文献综述应当根据论文所讨论的问题分层次展开,所引用的每一个观点均应当有相应的脚注逐一对应。文献综述应阐述论文涉及的学术文献,而不应当直接引用公约、法条、案例或新闻报道等内容。此外,由于文献综述将影响查重,请各位同学务必重视。

四、【脚注和参考文献】在每页正文下方的脚注,全文总数应当不少于200个,其中文献类脚注(即论文、学位论文和著作)应当不少于50%,其他的可以是公约、法条、判决书、报纸、网络文献、对正文的补充解释等。文献类脚注是衡量论文学术规范的主要指标,查不到直接文献的,应当多引用间接文献。不得引用“百度百科”、“知乎”等非正式的网络文献。正文后附的参考文献,总数应当不少于200个,类型只能是论文、学位论文和著作。其中,英文文献不得少于20%。参考文献不同于文献类脚注,与后者的重复比例不得超过50%。公约、法律、案例、数据等应作为“附录”,放在“参考文献”之后、“致谢”之前,并在目录中单独呈现。除因文章需要,脚注和参考文献应主要引用近10年乃至更新的文献,并以近年来CSSCI期刊及SSCI期刊发表的相关论文为主。脚注和参考文献的格式应当全文统一,并严格遵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学位论文脚注及参考文献体例》(2021修订)的规定。脚注放在每页正文下方,不纳入查重范围。参考文献独立成篇,不纳入查重范围。

五、【留学生】留学生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要求,中文写作的博士论文,按照本规定实施。英文写作的博士论文,总字数应不少于8万字符,其他内容尤其是文献综述、脚注和参考文献等均按照本规定实施。

六、【学术规范审查】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通过查重和盲审后,在向学院提交答辩稿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自我审查。提交答辩稿后,学院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答辩稿论文进行答辩前学术规范审查,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安排答辩。博士研究生在答辩结束后应当向学院提交论文终稿。在终稿验收环节,学院将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答辩后学术规范审查,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论文,不接收、学院不签字、不提交学院分学位委员会、不提交研究生院、不启动学位授予程序。学院统筹协调各环节的时间安排,便利各个环节的学术规范审查。

七、【适用范围与生效时间】本规定经与学校研究生院沟通,经法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审议并征求全体博士生导师意见后生效。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在读及未来入学的各年级博士研究生(含留学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2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