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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经贸法律评论》2026年两篇文章获权威转载




我刊2025年第6期刊发的刘骏副教授的文章《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缔约过失”担保论》获《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26年第2期全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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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骏|【学科前沿】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缔约过失”担保论


                 

文章概要

主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引起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原则上应继续担保债务人返还之债,当事人约定保证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的,亦属有效且不当然构成独立担保。保证人明知或应知主合同存在效力瑕疵仍提供担保的,不应排除其可负担保责任,除非保证合同本身效力存在瑕疵或债权人主张担保权存续违反诚信原则。在保证人通过提供担保协助或指使债务人骗取信贷等时,债权人可选择主张担保责任或侵权损害赔偿。相比保证人负保证合同无效后的缔约过失责任,担保责任路径避免了追偿权、代位权和保证期间适用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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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刊2025年第6期刊发的刘桂强助理教授的文章《涉外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域内送达:立场之争与中国方案》获《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国际法学》2026年第2期全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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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强|【专题聚焦】涉外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域内送达:立场之争与中国方案

                 

文章概要

2023年我国《民事诉讼法》显著扩张了人民法院开展域内送达的制度空间,体现出我国在破解“送达难”问题上的积极探索。不过,从比较法的视角看,域内送达的适用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主要有“开放适用”和“排除适用”两种立场。前者以程序效率和司法便利为导向,后者则以主权原则和国际礼让为遵循。从政策功能的视角观察,两种立场各有利弊。开放适用模式在提升诉讼效率、增强本国司法制度竞争力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其在保障受送达人知情权、促进国际司法合作方面存在隐患。相比之下,排除适用模式虽有助于维护程序正当性、促进国际司法合作,但在诉讼效率方面存在不足。基于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的现实需求,我国宜采取审慎开放的立场,并着重从以下两方面对域内送达制度予以完善:其一,在规则制定层面,通过司法解释提升域内送达规则的合理性,包括建立受送达人救济机制、明确送达语言要求等;其二,在司法适用层面,人民法院应加强个案审查,主动评估域内送达对象与境外受送达人的实际联系,并且避免在域内送达中采用公告送达, 以实现诉讼效率与程序正当性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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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两位作者惠赐稿件并致以衷心的祝贺!感谢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的厚爱和支持!






《经贸法律评论》2025年第6期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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