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4期p123-140
作者:杨鹿君,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企业破产法》已实施近20年,债务人二次乃至多次进入重整程序正在成为实践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企业破产法》兼具债务概括清理法、市场主体退出法和系统性风险防范法三重定位,债务人二次适用重整时,可能破坏债务概括清理秩序、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效率、引发系统风险不断累积,确有必要就受理标准作出特别设计。结合理论分析并借鉴域外经验,我国应当确立“原则禁止、例外准许”的二次重整受理原则,并构建“三区分”的受理标准:区分重整计划是否执行完毕,若已经执行完毕,则区分客观状态与主观态度,审查债务人重整的客观可行性及申请人的主观意图;若未执行完毕,则应施加更加审慎的审查,区分重整情势是否发生变更,仅在情势变更时才可受理。
关键词:破产重整;二次重整;债权人保护;重整受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