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2023年第3期(总第28期)

张其鉴 股东出资义务履行不正常的债法评价及其公司法衔接

2023年第5期p105-p124

作者:张其鉴,法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摘 要:股东出资义务履行及相关责任的研究,应当在债法与公司法二元系统下进行,这是由出资义务的法律构造既有债的一般性又有公司法上的特殊性决定的。针对实务中各种出资义务履行不正常现象,在债法系统下,对其抽象概括和形态划分,应当结合债的不履行理论、《民法典》划分法、出资之债不履行的自身特性进行,在将抽逃出资界定为出资义务已履行但构成侵权基础上,出资义务履行不正常可以抽象划分为两类四种形态,即出资义务不履行(不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履行不符合法定)与抽逃出资。进而,在责任定性和责任范围上,不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承担继续出资、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履行不符合法定不构成违约,但仍对出资不足负补足等责任;抽逃出资构成侵权,承担返还出资、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衔接到公司法系统的结果是,以上两类四种形态都构成出资亏空,有适用各种法定出资亏空责任之可能,其中,以给付为内容的出资亏空责任的填补范围取决于债法确定的责任范围。

关键词:出资之债履行不正常;形态划分;不履行;抽逃出资;公司法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