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2023年第3期(总第28期)

耿健福 周建军 “互联网+物流”涉毒行为归责的模式与进路

2023年第5期p125-p139

作者:耿健福,法学硕士,云南警官学院四级高级警长;周建军,法学博士,云南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

摘 要:对如何判明“互联网 + 物流”涉毒行为当属毒品犯罪抑或他罪,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演进,毒品犯罪侵犯的法益是厘清“互联网+物流”涉毒行为属毒品犯罪抑或他罪的根本。毒品之所以谓之毒品,核心是国家的列管,而国家列管的依据则是毒品自身的特性。毒品犯罪侵犯的法益形式上是国家对毒品的列管制度,实质上是防止毒品滥用对社会带来的危害。“互联网+物流”毒品犯罪扩大了毒品犯罪侵害的法益规模,法益保护的前置具有合理性。判明“互联网 + 物流”涉毒行为属毒品犯罪还是他罪,应坚持形式法益入罪、实质法益出罪的二分法模式。在对“互联网 + 物流”企业涉毒行为的归责中,应坚持“行规”标准,不应任意扩大企业的毒品治理责任。

关键词:互联网;物流;毒品;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