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2期P126-145
作 者:刘飞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博士研究生;马其家,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数字藏品由数字艺术品和非同质化通证(NFT)构成,兼具商品属性和金融属性。数字艺术品是数字藏品作为商品的价值基础,而NFT为数字藏品提供资产性、流动性以及资金融通等功能。数字藏品交易模式中,交易标的以资产证券化、标准化合约形式交易,交易主体真实身份认证缺失,交易结算货币所承载的经济利益无序流动,交易场所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制度建设不足,这会为洗钱、市场操纵炒作以及集资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便利。为兼顾数字藏品产业发展与金融风险防范,应当坚持保护数字艺术品作为商品所承载的合法财产权益,严格限定数字藏品中基础资产的类别;坚持将NFT作为商品权属凭证技术工具的定位,严格限制对数字藏品权属的分割;坚持规范有序前提下探索数字藏品流动规则,构建数字藏品交易方的身份认证制度,采用数字人民币作为数字藏品结算货币,推动科学定价机制和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增加多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和重视消费者教育。
关键词:数字藏品;非同质化通证;数字版权;文化数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