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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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典》的生态规范及其与环境法的协调

2022年第3期P70-P83

者:王灿发,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教授;张天泽,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



摘 要:公法机制与私法机制的平衡与协调,是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之一。《民法典》的生态规范即以绿色原则为指导的环境法规范的入典是其一大特色,它为民事主体参与各类民事法律关系涂上了一层“经济人理性”色彩。该法典以《宪法》上的环境条款为依据设置相关环境条款,具有规范性内涵和独特的功能,即在构筑以《民法典》为中心的民法规范体系时,通过专章和相关条款的方式规定了对环境权益的保护。《民法典》倡导民事主体树立生态环境理念,明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在物权、合同、侵权责任方面具有体系规范功能。在环境法治建设中应充分发挥民法典的私法规制优势,实现民法典生态化下与环境法规范的有效衔接与充分的协调。



关键词:民法典;生态规范;绿色原则;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