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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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信托的困境与出路——权宜之计抑或制度创新

2022年第3期P115-P129

作 者:孙宏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博士后。



摘 要:数据信托有英美两种模式,其名为信托,实为一种治理结构。英美数据信托模式在信托客体、受托人信赖风险、信托收益分配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数据财产权不属于个人信息提供者,而应归于数据控制者。个人信息权利属于人格权范畴,不具有财产属性。基于此,数据信托应该构建以数据控制者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数据财产权为信托标的、第三方独立专业机构专门负责数据分析处理及交付数据产品的信托结构。这种信托模式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点从数据输入端转移到数据产品输出端,对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更为有效,同时亦能发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经济价值,应是数据信托尝试的方向和出路。



关键词:数据信托;数据财产权;困境与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