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3期

首页» 学术科研» 学术刊物» 过刊» 2022年第3期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被揭露规定的反思:以公告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为中心

2022年第3期P99-P114

者:樊健,法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规定虚假陈述被揭露的重要意义在于使投资者在相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使股价恢复到没有虚假陈述的状态。《九民会议纪要》和《虚假陈述若干规定》规定如果发行人公告立案调查通知书并且发行人股价出现明显波动,则应当认定虚假陈述已经被揭露。然而,由于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内容既不准确也不完整,投资者仅仅“知悉、了解”可能存在虚假陈述,但对其具体内容一无所知,无法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并且,虚假陈述被揭露与股价明显波动之间也并无必然联系。据此,法院除了要求原告提供立案调查通知书、股价明显波动证据外,还须提供其他能够揭露虚假陈述具体内容的证据。



关键词:九民会议纪要;虚假陈述若干规定;揭露日;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