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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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证券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关键问题研究

2022年第2期P22-P49

作 者:高振翔,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证券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是《证券法》在借鉴反垄断经营者承诺制度基础上创设的一种新型证券执法方式,其制度前身为证监会于2015年试点实施的证券行政和解。证券行政和解在我国试点实施效能不彰,既有因制度不完备导致的实践不足,也有因市场顾虑产生对证券监管机构滥用和解权的不信任感。破解制度适用僵局,有必要在比较法视域下对当前我国证券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关键问题作检讨完善。承诺前提方面,可尝试在部分涉众型案件中将当事人承认违法作为达成承诺认可协议的前提,以增强承诺制度的正当性并推动其与证券民事诉讼衔接。承诺范围方面,坚持放宽承诺制度适用条件,细化并公开适用条件中的原则性规定和考虑因素,探索指导性案例实践,形成对证券监管机构滥用自由裁量权风险的有效管控。承诺内容方面,明确承诺金征收标准,提升投资者获偿及时性,强化合规措施及其监督落实措施运用。承诺程序方面,改进公众参与机制,加强信息公开,通过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使承诺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证券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证券行政和解;证券执法;投资者保护;企业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