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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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与司法衔接中的退回补充调查

2021年第5期P122-P135

者:董坤,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要: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需要补充核实的,原则上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自行补充侦查,其法理基础为“监察独立说”。监察程序的运行要践行法律逻辑和政治逻辑。监察程序闭合、独立、自洽,其程序终端的处置方式也更具复合性和多元化。这些决定了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是两套不同的程序,两者运作机理不同,故将职务犯罪案件退回补充调查,回流到原程序处理更为周延和妥当。在这一理论统领下,退回补充调查的基本原则、适用情形以及相关流程得以构建。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书面要求监察机关补充提供证据、检察提前介入监察以及当事人权利保障等配套衔接机制也需作出相应的完善优化。

关键词: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程序衔接;退回补充调查;监察独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