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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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投资仲裁中法庭之友的参与

2021年第3期 P86-P102


者:刘璐,法学博士,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讲师。

要:投资仲裁透明度是近年来被持续讨论的重要议题,其要求的“公众参与”经由法庭之友制度得以实现。投资仲裁保留了商事仲裁对程序私密性的要求,但其裁决结果的影响远超私人利益,易引发国际社会对投资仲裁的质疑。法庭之友的参与打破了绝对的仲裁私密性,缓解了“私法程序解决公法问题”的制度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投资仲裁的理论基础。辅助功能的作用程度、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案件是否关涉公共利益等是法庭之友能否参与仲裁程序的判断标准。允许参与到仲裁案件中的法庭之友,其权利通常仅包括提交一轮书面意见,无法进行口头辩论。法庭之友参与投资仲裁的理论意义大于实践意义,但其潜力和发挥的隐性作用不容忽视。从我国立场来说,在投资仲裁案件中法庭之友既可以是“对手”也可以是“朋友”,应当积极了解和利用投资仲裁中的法庭之友制度。

关键词:法庭之友;投资仲裁;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