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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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立保函不当拒付损害赔偿:以中国银行与UBAF独立保函纠纷案为中心

2021年第1期 P90-P108

者:王金根,法学博士,泉州师范学院陈守仁商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要:保函生效后,若受益人交单相符,保函开立人必须支付受益人;若交单不符,保函开立人必须发出拒付通知。否则,保函开立人构成不当拒付,应对受益人承担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除非受益人存在保函欺诈。URDG758并不具有国际商事惯例效力,独立保函中约定非单据性生效条件时,法院无从根据URDG758非单据性条件不予置理规则认定保函一经开立即生效。保函欺诈并非单据表面不符,开立人无须遵守拒付通知5个工作日期限限制。保函编号错误并非不符,开立人不得凭此拒付。受益人提交虚假单据索款显然构成欺诈,但在没有构成实质性欺诈的情况下开立人是否有权终止支付,不无疑问。一旦开立人不当拒付,其不仅应赔偿受益人保函索款金额本身,而且应赔偿相应利息甚至受益人因此而遭受的律师费损失。但此损害赔偿理应受保函独立性原则限制。最高人民法院所判决的“中国银行与UBAF独立保函纠纷案”完整地呈现了保函不当拒付损害赔偿争议,但判决说理个别地方仍有改进余地。

关键词:非单据性生效条件;拒付通知;保函欺诈;不当拒付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