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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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的当事人变更

2021年第1期 P147-P159

者:福永有利(1935—2015),神户大学与北海道大学名誉教授,同志社大学教授,瑞宝中绶章获得者。

译校者:韩靖,中山大学司法体制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刘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要:作为一种常见的司法现象,任意的当事人变更根据导致当事人变更的行为可分为三大学说。诉的变更说是德国通说,其无法在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文框架下获得立法支持,而且新当事人被旧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完全拘束这一点在很多情况下对新当事人非常不利。新诉提起与旧诉撤销说是日本通说,其将当事人的变更视为新诉提起与旧诉撤销这两个可分现象,通过法律解释可以认为已经发生的诉讼结果能够适度地在新诉中被利用。特殊行为说作为改良学说登场,但无法说明与新诉提起与旧诉撤销说的本质区别,且无法提出新当事人被旧当事人的诉讼结果所拘束的充分理由。在条件以及效果都没有显著不合适的情况下,应当支持新诉提起与旧诉撤销说。

关键词:任意当事人变更;诉的变更说;新诉提起与旧诉撤销说;特殊行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