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4期

首页» 学术科研» 学术刊物» 过刊» 2020年第4期

中美贸易谈判中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2020年第4期 P43-P55

者:王文华,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电子商务与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中美经贸协议第一阶段文本对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作出了调整。源于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刑法》第219条作为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条款应该伴随社会物质技术环境的巨大变革作出相应调整,以应对现有贸易环境下产生的市场秩序保护、产业发展和权利保障等问题。在被动修法的背景下,我国《刑法》应该在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上重新审视商业秘密保护内涵外延的扩大、侵犯商业秘密责任人范围的增加、新环境下犯罪手段的多元、刑事追诉门槛的降低以及举证责任转换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未经授权的信息披露等问题,针对中美经贸协议第一阶段文本的有关内容作出修改,并考虑与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进一步衔接。同时,在后续谈判中警惕“富国陷阱”,对有关刑法条款注意甄别,避免司法适用中“过度拔高”而损害产业发展与公民个人权益,从而实现尊重发展阶段现状和促进持续长远发展的平衡、打击犯罪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统一。

关键词:中美经贸协议;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