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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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因管理的适法性——兼评《民法典》第979条

2020年第4期 P110-P125

者:叶玮昱,德国波恩大学罗马法与比较法律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只有成立适法无因管理,管理人才可以像受托人那样享有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围绕无因管理适法性的讨论,一方面旨在为管理人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使得无因管理能够区别于不当得利、所有人物上请求权等制度。从《民法典》第979条的表述来看,无因管理的适法性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涉及管理人的利他意思,即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此时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识和意图。利他意思具体判断时常采法律推定。第二层面涉及本人主观意思和客观利益,即事务管理必须符合本人主观意思(真实意思或可推知意思)和客观利益。本人主观意思和客观利益之间应相互独立,二者的内容和判断方法也不尽相同。

关键词:适法无因管理管理人利他意思本人主观意思本人客观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