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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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欧洲经验之比较

2020年第4期 P126-P136

者:贝恩德·许乃曼(Bernd Schünemann),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者:程捷,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在被告人不到场的情形下,引入缺席审理程序,本身并没有违反国际公约的明确要求。如果被告人没有被正式地告知针对自己的刑事程序,虽然可以对他缺席判决有罪,但是当他未来到案时,应该有权要求全面地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虽然缺席审理程序无法实现实体刑法过度杀伤的目的,也无法促进刑事诉讼发现案件真实,但是却能基于被追诉人对缺席审理的同意去实现正当性。缺席审理程序的功能不在于保全证据,而应该着眼于整合的一般预防功能。因此,缺席审理程序应该只作出定罪部分的中间判决,个人罪责以及刑度的确定应该被保留到被告人归案以后再予以确定。

关键词:缺席审理程序;证据保全;整合的一般预防;中间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