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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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调解制度的新发展

2020年第3期 P144-P160

者:彼得·哥特瓦尔德(Peter Gottwald)为德国雷根斯堡大学民法、程序法和国际私法荣休教授,曾任国际诉讼法学会主席。本文原文为英文,发表于Peter Gottwald, Mediation in Germany, in: Festschrift für Hiroyuki Matsumoto, S.767-784(2017)。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周翠教授于《北大法律评论》“纠纷解决的新展望”专题研讨中以《调解在德国的兴起与发展—兼评我国的人民调解与委托调解》(《北大法律评论》第13卷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4-92页)对德国2012年之前的情况作了详尽介绍和讨论。此外,在本文作者作为当代执笔人的罗森贝克、施瓦布、哥特瓦尔德的《民事诉讼法》(第18版,德国C.H. Beck出版社,2018年)经典教材中,与2010年第17版相比最显著的修改即增加了独立的“第88节 法院外纠纷解决程序”,具体讨论了律师参与的纠纷解决、强制性法院外调停、包括消费者调停程序在内的调停程序、调解程序以及仲裁程序和仲裁鉴定。在体例上对已有90岁“高龄”的经典教材的调整,至少从一个侧面体现出纠纷解决机制在当代德国民事程序法领域中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者:曹志勋,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译者特别感谢傅郁林教授对译文提出数十处修改意见,感谢廖树衡、李逸梦同学在论文翻译过程中予以的协助。

要:与民事诉讼相关的调解可以细分为若干具有不同内涵的调解制度,在比较法上各法域之间也有比较明显的差异。与美国法上对于诉讼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强调不同,德国语境下的调解有其特色。本文作者作为德国民事诉讼法领域的领军人物,在本文中介绍了立法修改的情况和新法实施五年后的最新进展。在原有法院外的调解、法院相关的调解和法院内调解的实践基础上,2012年的新《调解法》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规范框架。同时,新《调解法》为上述调解制度提供了就诉讼时效期间和其他时间限制、调解保密性、调解结果的执行力和调解费用方面的配套制度,对于调解员资格的认定也给出了相对明确的答案。新《调解法》的施行本身并未终结旧调解制度的争议,相反在解决一部分问题的同时,又导致了新争议的产生。本文作者进而认为,诉讼程序应当和各种形式的法院外纠纷解决机制自由竞争,这包括调解、和解、仲裁等各类被主动提供和被各方要求的程序。

关键词:纠纷解决;法院外调解;委托调解;诉讼调解;调解员;和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