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2期

首页» 学术科研» 学术刊物» 过刊» 2020年第2期

反向占有、取得时效、占据空屋运动与 所有权积极行使义务 ——兼论《魏玛宪法》第 153 条的历史根源

2020年第2期P60-P72

者:徐国栋,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特聘教授。

要:反向占有是英美法上的制度,取得时效是大陆法上的制度,两者的共性是鞭策所有人积极行使所有权,否则剥夺其此等权利。这种精神为《魏玛宪法》第153条所继承,它课加了所有权义务,其中包括积极行使的义务。二战后,占据空屋运动主要在欧洲发生,它是反向占有的一种具体形式,但凸显了该制度“劫富济贫”的方面。我国由于把购房当作一种投资方式,房屋空置率偏高,引入反向占有的猛药进行治理是一种可能的选项,但空置税的选项更加可行。反向占有、取得时效和空屋占领三个制度都以行为人欲望强、道德水平持中、资源供应不足为基础,一旦这三个要素发生反方向变化,这三个制度就可能发生失灵。这种失灵在日本的一些地方已成为现实。

关键词:反向占有;取得时效;占据空屋运动;所有权积极行使义务